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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时间:2025-06-01 来源: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类别
公开
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
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规章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办公室 0839-5233031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班子成员、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政府网站 局办公室
行政检查

以下行政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

(共4项)

1.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3.社会保险核查;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行政处罚

以下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

(共63项)

1.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2.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4.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5.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6.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7.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8.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9.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10.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11.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12.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13.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15.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1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17.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8.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19.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20.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21.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22.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23.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24.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25.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26.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27.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9.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30.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3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3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3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3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35.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37.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3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39.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0.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41.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42.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43.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44.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5.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46.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47.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48.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49.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51.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52.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5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54.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55.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56.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57.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58.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59.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60.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6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62.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6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府网站
■信用中国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法定公开事项 行政强制
以下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共2项)

1.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2.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政府网站 7个工作日内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其他行政权利
以下其他行政权利的依据、条件、程序:

(共1项)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0个工作日内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0839-5233031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规划财务股
重大民生信息 社会保障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县社会保险
事务中心
促进就业
县就业服务
中心
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聘用结果
□法律
■行政法规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股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 局办公室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结果
■行政法规
■其他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政府网站 20个工作日内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0839-5233031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其他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前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年度目录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20个工作日内 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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