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500/2021-05 | 关 键 词 | 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1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妥善解决因房价上涨而导致被征收人(户)购房困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户)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要求,结合入户走访调查情况,特编制本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101号)
三、适用对象
在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征地拆迁,失去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且未享受过房屋拆迁相关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户)。
四、主要内容
(一)货币化安置标准
标准一:20万元/人。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拥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且在被征收住房内居住的。
标准二:13万元/人。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二)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
县自然资源局提前规划,根据货币化安置标准,科学合理就近规划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被拆迁人(户)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与对应户型。
(三)购房单价:3800元/㎡。
(四)购房面积
符合货币化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人(户),可按人均不超过50㎡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自行购买;征收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自建房屋按同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人无其他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自行购买。
(五)购房程序
1.提出申请。
2.签订购房协议,预交房款并存入指定专户,从房屋腾空之日起计息,至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止,利率根据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3.购房报名。
4.组织选房。
5.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六)过渡期限
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在原货币化安置的4个月基础上延长至正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止。原则上延长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