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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2-05 字体: [ ]

最新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苍府办规〔2023〕2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府办发〔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标后监管、工程量变更、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贷款和债券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先立项、后建设”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的项目申报、储备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或合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条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凡前置审批事项未完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审批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一)项目单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主动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定位等要求,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集体研究等方式决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运行管理,实行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以下总投资限额标准报送项目申请资料:

(一)10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3000万元以下且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的项目,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作项目建议书;

(三)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先报批项目建议书再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且勘察、设计依法不需要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在批复之前,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资金审批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实施;

2.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资金审批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审核,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由县委书记、县长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备相关前置要件。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法定审批前置要件。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二)通过可行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机关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行容缺预审制度,强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速项目审批。土地、规划、环评、水保等审批部门对各项目要件实行核审联办。建立审批事项办理“容缺清单”,发改部门牵头细化容缺预审具体操作办法,完善容缺预审运行机制,制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减材料、少跑路、缩时间,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跟踪快递”式服务,实现一次办成。

第八条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项目审批机关申请调整。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的规定实施,未达到比选限额的项目按照《苍溪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试行)》(苍府办发〔2017〕55号)的规定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比选限额(下限)修订提高后,我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限额(上限)作相应调整提高。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勘查、设计、造价(预算)单位的费用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前最高支付50%。上述中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深度不够、设计缺陷和漏项、预算漏项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根据责任情况扣减费用并追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布不良信息并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备案部门应将此条款在招标文件《合同》部分付款方式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实行中标候选人实地考察和约谈告诫制度。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牵头对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和约谈告诫。参与人员为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业主单位邀请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告诫的对象为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承诺的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全部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实地考察和约谈告诫的方式为召开座谈会;听取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现场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的财务报表;查验拟派项目班子管理机构人员身份证;通过互联网查验拟派项目班子管理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查验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业绩证明材料;宣讲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投标文件真实性和遵纪守法不转包和违法分包诚信承诺书》。签订的《投标文件真实性和遵纪守法不转包和违法分包诚信承诺书》、现场实地考察和约谈告诫的影像资料作为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必须要件。


第四章  项目标后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按照行业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实行押证施工制度。建设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质押,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质押期间上述人员不得承接其他工程,押证时管理部门应通过“四库一平台”对资质资格进行查询,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现场公示制度。工程现场应悬挂项目班子公示牌,公示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程从业人员应挂戴胸牌作业,明示照片、姓名、职务。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班子签到考勤制度。施工项目班子人员、监理人员每天向建设单位签到,建设单位每月将签到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县重大项目调度指挥中心应通过“智慧监管平台”严格考勤。签到或考勤到岗率不足80%的,签到情况逾期未报或发现谎报的,以不到位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违约清场制度。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人员变更审批制度。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特殊原因的中标单位需要变更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原因: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具备以上原因之一者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原则:合同期内变更人员累计人次不得超过50%;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变更人员必须出具申请单位登记备案资料和提供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变更程序:从业单位应填报《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报经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审查备案。


第五章  项目增减变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固定价比选(E方式)、竞争性谈判、固定价随机抽取、邀请谈判、直接发包签订合同方式实施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后的竣工决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中标价。

第二十条 中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实施地点,涉及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实用、调减降低”的原则实施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应自行组织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踏勘项目现场,认真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发现勘察深度不够、设计缺陷和漏项、预算或财政评审漏项的,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招标文件备案部门应责成业主单位及时答疑或纠正,中标后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根据责任情况扣减设计、预算等相应的中介机构费用,不足部分一律在中标价内按程序增减变更和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规范项目中标价内的增减变更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书面增减变更申请,并填写《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业主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算等单位对项目增减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签证,并据实核签《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二)业主单位在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单位政务公开栏、项目现场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稽核变更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实施方案(变更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以及项目增减变更责任追究情况。提供项目投资计划,设计文件、造价预算、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变更公示及相关佐证资料,以及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现场签证书和项目变更预算书。因规划调整或勘察、设计缺陷等造成的变更,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查后的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文件。

(四)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单位、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人员并根据需要邀请2—3名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完善收集提供资料时间不包括在内)进行现场查验后出具同意增减变更稽核意见,由业主单位按项目变更额度和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经审批同意增减变更的项目:累计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预算;5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报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六)县住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稽核所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和市政项目;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站场、港口、码头等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县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类项目;县财政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 明确项目中标价内的增减变更审批权限:

(一)项目增减变更投资预算额度累计在中标价10%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同意增减变更意见;

(二)增减变更投资预算额度累计在中标价1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业主单位的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中标价外增加工程量的,原则上由业主单位按照中标价内项目增减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方法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在中标价内解决。如增减变更后投资额度超过中标价,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实施:

(一)符合增加的情形:一是国家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刚性调整;二是涉及到项目的县域规划变更调整;三是项目实施地发生地震、暴雨、洪水、大雪冰冻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二)增加程序: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立项;发改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标核准(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公开招标、固定价比选等其他发包方式)。


第六章  项目审计和项目稽察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结余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余资金,一律全额上缴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安排使用招标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跟踪审计。项目单位在每年10月前向县审计局报送来年需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县审计局对列入省、市、县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根据项目特征采取全程跟踪审计、定期跟踪审计和阶段节点跟踪审计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单位在每年10月前向县审计局报送来年需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县审计局选择具有宏观性、全局性、代表性的事项,统筹安排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的审计年度计划,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县领导交办事项,符合立项条件的可调整纳入当年计划并按审计程序实施出具审计报告,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出具专项报告。对年度项目计划外单项工程概算投资500万元以下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中介机构自行组织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对备案项目每年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审,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或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批露的,社会中介机构将退回审计费并退出审计备选库,3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所有业务,并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发现多支付的工程款要责成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追回,对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专项稽察。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稽察部门应“双随机”进行专项稽察,对稽察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并报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对列入省、市、县的重点项目,县督查部门每季度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和施工进度的项目在全县通报,并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按职责和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督促落实现场公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发现工程建设单位违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政务平台对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依法追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和国有建筑公司自建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项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苍委办〔2016〕55号)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苍府办发〔2014〕58号)文件涉及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过渡期(以项目《财政评审报告》时间为准)前的在建项目、未竣工验收项目、未审计项目的增减变更可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后上级新出台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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