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839)5231276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
中心网址:http://gyscxx.sczwfw.gov.cn/
监督及政务热线电话:12345、(0839)5227087
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苍溪县城乡规划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2.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无住房家庭,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户可申请新建;原有住房未发生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可申请改建。
(四)申请资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村、组、乡、镇、国土所出具意见)。
2.申请人户口簿。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有老宅基地的提供)。
4.城区、场镇规划区内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红线图,规划区外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乡镇规划核实意见)。
5.新建户提供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迁建户提供建新拆旧协议。
6.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资料。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发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
1.申请人自行到政务中心办理5个工作日办结。
2.乡(镇)规划区外由国土所管理员代办在3个月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注意事项:无。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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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标准。
4.项目批准文件(或发改备案)。
(四)申请资料
1.占用集体土地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批准,需规划部门批准的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红线图或乡村规划许可证。
5.勘测定界资料。
6.土地补偿协议。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发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或用地面积超审批权限需转外时间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注意事项:无。
三、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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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标准。
4.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
(四)申请资料
1.占用集体土地申请表及申请人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4.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批准,涉及工商部门审核的需提供批准文件或预核准文件。
5.需规划部门批准的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红线图或乡村规划许可证。
6.勘测定界资料。
7.土地补偿协议。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发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或用地面积超审批权限需转外时间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注意事项:无。
四、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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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
2.地质勘察临时用地。
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10公顷以内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请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及用地单位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3.临时使用土地的勘测定界资料。
4.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提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审核批准。
5.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
6.经有权机关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及预存复垦费凭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发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超审批权限需转外时间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临时用地许可证》。
(十)注意事项:无。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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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苍溪县境内建设的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三)申请条件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预审;其他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
(四)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用地单位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3.申请地块范围红线图(2000大地坐标系电子版)。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预审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出具预审意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函。
(十)注意事项:无。
六、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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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6条。
(三)申请条件
领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申请资料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及土地出让合同)。
4.宗地界址图原件3份。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出让金测算。
4.公示5天。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价款。
收费依据:县政府签订合同为准。
(九)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注意事项:无。
七、出让土地续期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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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3.符合城市规划。
4.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5.经查实无查封、冻结、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
(四)申请资料
1.出让土地续期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及土地出让合同)。
4.规划部门同意续期审查意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出让金测算。
4.公示5天。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价款。
收费依据:县政府签订合同为准。
(九)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注意事项:无。
八、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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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3.符合城市规划。
(四)申请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及土地出让合同)。
4.政府批准文件及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文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出让金测算。
4.公示5天。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价款。
收费依据:县政府签订合同为准。
(九)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注意事项:无。
九、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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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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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符合城市规划。
(四)申请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及土地出让合同)。
4.政府批准文件及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文件。
5.宗地界址图4份。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出让金测算。
4.公示5天。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价款。
收费依据:县政府签订合同为准。
(九)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注意事项:无。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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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单位和个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申请条件
1.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
4.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5.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6.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7.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四)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申请书及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含规划红线图、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规划指标)。
4.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勘测定界图件资料。
6.土地来源证明资料。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领取。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
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九)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十)注意事项:无。
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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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政务热线电话:12345、(0839)5227087
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1.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2.产权清晰,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
3.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4.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四)申请资料
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租赁协议(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构筑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计算收取土地出租出让金。
4.出具审核意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审核的意见。
(十)注意事项:无。
十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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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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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受让人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5.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四)申请资料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3.规划审查意见。
4.县政府批准转让文件。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或意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构筑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转让审核意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含公示5天)。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核的意见。
(十)注意事项:无。
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839)5231276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
中心网址:http://gyscxx.sc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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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政务热线电话:12345、(0839)5227087
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设定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申请资料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双方身份证明。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材料。
4.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及宗地界址图4份。
5.《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
6.受让方、转让方缴税凭证。
7.规划审查意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出让金测算和收取出让金。
3.公示。
4.审查,审批。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十)注意事项:无。
十四、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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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政务热线电话:12345、(0839)5227087
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自行申请或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开采活动结束的前,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
(四)申报资料
1.矿山闭坑申请报告。
2.XX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自评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对经办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作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等。
5.评审机构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意见书。
6.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审批。
4.领取批复。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x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批复。
(十)注意事项:无。
十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839)5231276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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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进行矿业开发的相关法人。
(二)法定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采矿权变更、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延续)。
(四)申报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对经办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2.矿山企业采矿权规划证书、开发利用方案、水保及环评报告、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电子文档(光盘)。
4.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占用临时用地是否征求农民意愿、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电子文档(光盘)等相关资料。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专家评审。
4.领取意见书。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3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评审意见书。
(十)注意事项:无。
十六、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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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由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法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
1.项目初验:项目竣工并符合设计要求,各参建单位完成了竣工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
2.项目终验:大中型项目初验合格,完成初验整改报告;经过一个水文年监测运行,监测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各参建单位出具试运行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四)申报资料
1.初验项目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自验意见书和验收申请书。
(2)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资料及图件。
(3)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竣工总结报告;包括监理单位签证认可、材料抽检合格证明或结构检测报告。
(4)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图和预算(如有设计变更时提供)。
2.终验项目
(1)初验整改报告。
(2)监测报告。
(3)试运行总结报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4)审计报告。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
3.专家验收。
4.领取意见书。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5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验收意见书。
(十)注意事项:无。
十七、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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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项目。
(四)申请资料
1.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一书四方案”(原件1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决定。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审查结论。
(十)注意事项:无。
十八、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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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章、《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
土地复垦义务人已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四)申请资料
1.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报告(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2.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现场踏勘、验收、评审。
3.决定。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复垦整改时间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验收确认书。
(十)注意事项:无。
十九、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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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土地开垦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土地开发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2.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四)申请资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拟开发区域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4.拟开发从事项目规划设计图件,项目情况说明(原件1份)。
5.开发区涉及环保、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6.涉及申请人(土地使用者)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须提供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书面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原件1份)。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
3.决定。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转外环节办理时限除外。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项目的审核批复》。
(十)注意事项:无。
二十、采矿权新立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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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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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申请办理采矿权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
(四)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表原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表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影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原件。
8.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除外)复印件。
9.政府采矿权收益缴纳凭据复印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4.制证。到市局制作采矿许可证。
5.领取。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或快递邮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采矿许可证》。
(十)注意事项
1.申请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申请建设规模不超过取水量。
2.河道、航道内开采需要河道、航道部门同意。
二十一、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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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该矿的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四)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村组、国土所、乡镇及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国土所、乡镇审查是否有矿权争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有违法行为,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采矿权使用费、政府采矿权收益缴纳等情况,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林业、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环境影响评价书面意见;经信息、发改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若委托办理需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6.《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件、评审意见原件及公示资料复印件。
注:若扩大矿区范围,则需《扩大矿区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若有新增资源储量,还应有新增部分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公示资料,新增资源采矿权出让合同及政府采矿权收益缴纳凭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4.制证。到市局制作采矿许可证。
5.领取。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批准手续或快递邮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采矿许可证》。
(十)注意事项:无。
二十二、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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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的企业法人。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政府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无安全隐患、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四)申请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政府采矿权收益、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不属于政府决定或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提交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属于政府决定关闭或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或者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井)通知书、或者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权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请登记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6.营业证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矿山企业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
3.审批。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4.制文件。注销采矿许可证文件通知书。
5.领取。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或快递邮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
(十)注意事项:无。
二十三、采矿权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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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1.采矿权属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四)申请资料
1.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申请审批书(双方签字盖章)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林业、水利、环保等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4.矿山企业关于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复印件。
5.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需提交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6.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8.《储量核实报告》及评案资料(应有3年以内(含3年)资料)原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备案资料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料原件。
注:待资料补充完整之日起,我单位受理办理,并计算工作日。受理后,在办理过程中若需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请积极配合。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4.制证。到市局制作采矿许可证。
5.领取。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或快递送达。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采矿许可证》。
(十)注意事项:无。
二十四、采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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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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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政务热线电话:12345、(0839)5227087
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申请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林业、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4.《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表。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示资料。
6.《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办理需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4.制证。到市局制作采矿许可证。
5.领取。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或快递送达。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采矿许可证》。
(十)注意事项:无。
二十五、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苍溪县江南镇江南干道120号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839)5231276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中心网址:http://gyscxx.sczwfw.gov.cn/
微信公众号:苍溪县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及政务热线电话:12345、(0839)5227087
取件方式:快递送达或现场取件
(一)适用范围
苍溪县境内申请办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2.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符合国家、省矿业产业政策。
(四)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3.林业、环保、水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国土所和乡镇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4.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审批。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4.制作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领取。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批复或快递邮送。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十)注意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