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杨** | 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农药经营许可申办管理部门苍溪县植物保护站进行查证,并由苍溪县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资质情况的查证证明及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并提取了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相关证据证实:截至2025年9月24日检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序号9。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25%咪鲜胺乳油”35袋;“80%戊唑醇水分散粒剂”51袋;“50%氯溴异氰尿酸可溶粉剂”28袋;“0.004%芸苔素内脂水剂”68袋;“16%井˙酮˙三环唑可湿性粉剂”3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00元(大写:叁佰肆拾叁元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5050.00元(大写:伍仟零伍拾元整);
四、主管人员杨XX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93.00元(大写:伍仟叁佰玖拾叁元整)。
|
2025.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