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华川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龙舟东巷19号5栋5单元6楼11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苍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N5108242025000158)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成交资格,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苍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情况说明、谅解函、四川华川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公司取得采购人的谅解,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号)减轻处罚清单中“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1.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2.取得采购人谅解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和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940元(大写:叁仟玖佰肆拾圆整,按照采购金额39.4万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苍溪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