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十条
措施(试行)》的通知
苍府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苍溪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电子商务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和《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市体育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函》(广商函〔2023〕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年预算1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集聚发展、主体培育、品牌打造、人才培训等方面。
第二条 鼓励电商企业进规入统。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对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电商销售、数字业务并另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成功进规入统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激励。
第三条 鼓励电商企业产值上台阶。对全年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苍溪产”“苍溪造”产品超过2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激励;对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激励。
第四条 鼓励电商示范发展。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激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激励(以当年获评最高奖项为准)。
第五条 鼓励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建设。鼓励市场主体盘活闲置资产或利用楼宇打造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对拥有专门管理机构,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聚集电商相关企业(年度产值200万元以上、用工5人以上)15家以上,培育规(限)上服务业企业3户以上,园区综合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运营费用5%的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支持本地电商企业新建发展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费用)50万元以上,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县内电商协会或电商企业组织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报经县商务经合部门审定备案实施后,按参培人员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鼓励农村电商站点发展。对各乡镇辖区内具备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功能的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8万元、1万元、2万元激励。
第九条 鼓励电商直播经济发展。以直播方式推广销售“苍溪产”“苍溪造”产品的电商企业、MCN机构,直播后台年销售额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以推广销售“苍溪产”“苍溪造”产品为主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粉丝量在1万人、2万人、5万人次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激励。
第十条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在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销售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店铺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激励。
以上政策扶持范围仅限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县的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及相关机构;若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具体事宜由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