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李某 | 2026年2月3日10时20分我局接到云峰镇人民政府渔政管理员电话,有人在苍溪县云峰镇赵公坝不夜城下面嘉陵江使用多竿多钩垂钓,10时37分,当事人李某正在嘉陵江苍溪县云峰镇赵公坝不夜城附近天然水域使用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真饵复钩钓具垂钓时,被到达现场的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现场有渔获物花鲢1尾7.2k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渔业水产)序号2。 | 1、没收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真饵复钩钓具2副 ; 2、没收渔获物花鲢1尾7.2kg;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 2026.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