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荣、杨春菊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4003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4)第0063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宁国荣、杨春菊
2026年2月26日
宁国荣、杨春菊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4003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4)第0063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宁国荣、杨春菊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