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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2025年)
时间:2025-08-22 来源: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兴贤街76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59988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1.拥军优抚股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退役军人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烈士评定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英雄烈士纪念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股室负责人:牛军 联系电话:0839-6091865

2.安置就业股

主要职责: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承担接收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扶持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股室负责人:牛波 联系电话:0839-6091856

二、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樊莹

23070123022

2

杨波

23070123023

3

牛军

23070123024

4

牛波

23070123025

三、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areaCode=510000000000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https://www.cncx.gov.cn/

四、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

清单

事项名

权力依据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施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施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施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施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

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一: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益维护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兴贤街76号

投诉电话:0839-6091872

部门二: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投诉电话:0839-5587715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六、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

七、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1年1月)

《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0

(三)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行政处罚:0         行政确认:0

行政给付:2         其他行政权力:22

十、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1.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

2

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

3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2.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2

违反安置规定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安置规定的,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3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3.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冒领时间较长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时间较长,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3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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