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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2025年)
时间:2025-08-26 来源: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卫生健康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解放路东段357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22811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4个

1.苍溪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中医药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受理卫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报告综合监督执法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卫生监督抽检任务;参与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卫生监督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查处跨区域涉及卫生健康的违法案件及重、特大涉及卫生健康的违法案件;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大队长:奉猛 联系电话:0839-5226970

2.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卫生健康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审批建立和运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承担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行政执法文书及执法卷宗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行政处罚案卷的法制审核及质量控制;协助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负责国家及省级卫生监督平台的管理;负责安排部署各级随机抽检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卫生执法宣传及执法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股室负责人:王阳菲 联系电话:0839-6293916

3.职业健康股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治理、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实施。承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牵头工作。组织分级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行为的监管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督办卫生健康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全县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建立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诚信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

股室负责人:高娜 联系电话:0839-6293926

4.人口与家庭发展股

主要职责: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健康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和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依法实施生育政策。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股室负责人:杜衡 联系电话:0839-6293919

二、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杨 洁

23070122006

10

陈晓荣

23070122027

2

李奉进

23070122008

11

杨 澜

23070122028

3

邓 毅

23070122009

12

岳佳丽

23070122029

4

王少琼

23070122010

13

赵 润

23070122030

5

伊开华

23070122012

14

姚玉碧

23070122031

6

杨 垚

23070122021

15

王彬如

23070122032

7

李昌亮

23070122022

16

李 秋

23070122033

8

许 飞

23070122025

17

庞 黎

23070122034

9

王阳菲

23070122026

18

杜 衡

23070122035

三、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 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经过听证程序的;

2.通过招商引资、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

4.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5.经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3.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卫生行政强制事项。

五、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1.苍溪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解放路东段357号,投诉电话:0839-6293916

2.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投诉电话:0839-5587715

六、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参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的通知(川卫规〔2025〕3号)。

七、苍溪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检查对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依法执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2.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检查对象:甲类、乙类公共场所及从业人员。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是否取得法定许可,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场所微小气候、物品消毒、集中通风系统等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检查对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制供水人员。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取得法定许可,制供水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水质、涉水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母婴保健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检查对象: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检查内容: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采供血、临床用血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采供血、临床用血机构、医务人员。

检查内容:对采供血、临床用血机构、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开展血液采供、临床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职业、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检查对象:涉及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涉及职业危害的人员。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涉及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条件,涉及职业危害的人员是否采取措施保障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标准》。

检查对象:学校(托幼机构)。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学校卫生标准要求,是否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场主体库

公共场所卫生303家、生活饮用水卫生29家、学校卫生86家、放射卫生20家、医疗卫生670家、传染病卫生671家、职业卫生52家、计划生育1家、餐饮具消毒卫生1家、单采血浆站1家。

附表7-1:2025年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 查 内 容

中小学校及高校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包括教室灯具、考试试卷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托幼(育)机构

辖区托幼(育)机构总数的10%

1.机构和人员要求;

2.传染病防控工作;

3.卫生保健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生活饮用水卫生;

6.完成卫生自查情况。


附表7-2: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范围和数量 检 查 内 容
游泳场所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住宿场所 辖区总数25%
沐浴场所 辖区总数16%
美容美发场所 辖区总数8%
其他公共场所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影剧院抽取1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各抽取1户
集中空调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附表7-3: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 县城的全部水厂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
农村集中式供水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二次供水 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附表7-4: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 抽查比例不低于20%(分类结果为丙类的用人单位全覆盖抽查) 1.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存档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7.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附表7-5: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

8.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处置情况;

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10.X射线诊断管理情况;

11.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

12.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60%

1.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0.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若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60%


附表7-6: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注
1 二级以上医院 30%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免疫程序执行情况,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等。其中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相关情况。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HPV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传染病相关数据自动采集、传染病报告卡自动生成情况等,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医学美容科、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2 一级医院 10%
3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50%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户
5 采供血机构 100%


表7-7:2025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 注
1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所)
6 诊 所
7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7-8: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
对象
抽检
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 注
1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10%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4.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6.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7.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8.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9.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10.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11.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2.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13.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4.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5.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门诊部) 5%


附表7-9: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 注
1 医疗美容机构 50%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20%


附表7-10: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 注
1 妇幼保健机构 5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证”“章”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建立并严格落实“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50%


附表7-11:2025年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 查 内 容

备 注

1

单采血浆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7.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医院(含中医院)

10%

八、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二)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苍溪县卫生健康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上年度行政许可2227件,行政处罚128件,行政检查694次。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见苍溪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cx.gov.cn/)。

(三)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见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址(https://www.cncx.gov.cn/gongkai/show/20241029181308245.html)。

十、苍溪县卫生健康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附表10-1:苍溪县卫生健康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1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5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8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9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0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1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12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1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表10-2:苍溪县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参照广元市卫健委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査验记录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警告

2

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警告

3

医疔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

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警告

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警告

6

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7

公共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8

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含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9

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0

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警告、罚款

11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3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4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附表10-3:苍溪县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参照广元市卫健委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从轻处罚内容

1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罚款

2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罚款

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罚款

4

公共场所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罚款

5

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罚款

6

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


附表10-4:苍溪县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参照广元市卫健委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减轻处罚内容

1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公共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2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罚款

3

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罚款


附表10-5:苍溪县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参照四川省卫健委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不予行政处

罚情形(需

同时满足)

备注

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2.初次被发现;3.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1. 初次被发现;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初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初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1.初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2.初次被发现;3.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

使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1.初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1.初次被发现;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附表10-6:苍溪县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违法行为从重行政处罚清单(参照广元市卫健委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应情形

法律依据

处罚内容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吊销执业证书

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吊销执业证书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吊销执业证书

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吊销执业证书

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6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7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8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罚款

9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吊销执业证书

10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情节严重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吊销执业证书

11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罚款

1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业

1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业、

罚款

十一、苍溪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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