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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苍府公字〔2025〕44号)
时间:2025-12-31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苍府公字〔2025〕29号),拟征收陵江镇白观村1组、群岭村2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县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苍溪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3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www.cncx.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dnr.sc.gov.cn/scdnr/zdxxpt/sc_zdxxgk.s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陵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县自然资源局、陵江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苍溪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苍溪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名称

拟征收现状(单位:公顷)

乡(镇)

村(社)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陵江镇

白观

1

0.8331

0.7366

0.0965


群岭

2

0.0743

0.0743



合计

0.9074

0.8109

0.0965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苍溪县2025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商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执行。白观村、群岭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4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74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0人,其中:陵江镇白观村1组安置对象人数为8人,拟通过社保安置8人;陵江镇群岭村2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人,拟通过社保安置2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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