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9343/2026-012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1 |
| 发布时间 | 2026-02-10 | 发文字号 | 苍住建函〔2026〕6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 溪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进一步优化购房政策支持措施》的通知
苍住建函〔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进一步优化购房政策支持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财政局
2026年2月6日
苍溪县进一步优化购房政策支持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的通知》(广住建〔2025〕2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发企业垫付购房补贴措施
(一)补贴概念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凭《购房兑换凭证》与开发企业直接抵扣购房款的方式。开发企业在所开发的楼盘完成不动产登记总证办理后,其垫付的补贴资金在后期新购土地出让金中抵扣。
(二)补贴标准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6%的购房补贴;凡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以及苍溪县内的教职工、医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现役或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道德模范、农村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7%的购房补贴;非苍溪籍人员,以及符合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总房款8%的购房补贴。(以上购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单套住房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
2.凡购买新建车位车库,按5000元/个给予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给予总房款2%的购房补贴。
(三)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财政直补到购房人措施
(一)补贴概念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进行申报,由县财政直接兑付到购房人。
(二)补贴标准
1.凡购买首套或第2套新建商品住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以产权面积为准,下同);凡购买第3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
2.凡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每间商业用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税收等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措施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不含限价商品房及查封、抵押、工程抵款等情形。
(三)上述措施由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购房补贴措施实施细则
附件
购房补贴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苍溪县进一步优化购房政策支持措施》购房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发企业垫付购房补贴措施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在苍溪县城区购买“开发企业垫付购房补贴”房源的人群(查封、抵押、工程抵款等情形不属于购房补贴范围)。
(二)房源库。由在苍溪县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愿申请。房源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且达到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若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需解除限制条件。同一楼盘可售房源需全部纳入,企业无意愿参加、未纳入房源库的楼盘,不享受此补贴政策。
(三)销售价格。房源销售价格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锁定,房源均价不超过本楼盘近6个月商品房网签销售均价进行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楼盘需将销售房源一房一价清单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并在售楼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县住建部门对楼盘清单及一房一价清单进行核实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补贴资金。采用《购房兑换凭证》《结算凭证》两种凭证兑付补贴资金,即:购房人凭《购房兑换凭证》与开发企业直接抵扣购房款,形成“购房闭环”;开发企业凭《购房兑换凭证》领取《结算凭证》,在苍溪县范围内新竞得土地后持《结算凭证》申请土地出让金结算。《结算凭证》可在开发企业之间流通,只可转让一次。
(五)办理流程
1.核发凭证。购房人选定所购商品房,同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即可申领《购房兑换凭证》。《购房兑换凭证》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核发。
2.合同签订。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凭《购房兑换凭证》直接享受优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金额以享受补贴前金额为准。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首付款缴纳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金额确定,各金融机构按照享受优惠后购房金额审批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人享受优惠后,因特殊原因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需退还《购房兑换凭证》或购房补贴资金后才能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3.补贴结算。本政策措施结束后,开发企业持有效《购房兑换凭证》到县住建部门结算,经审核后领取《结算凭证》。《结算凭证》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核发。《结算凭证》可在开发企业之间流通,开发企业转让《结算凭证》需在县住建部门备案,并重新核发《结算凭证》。开发企业在所开发的楼盘完成不动产登记总证办理,并在苍溪县范围内新购土地后,持核发的《结算凭证》到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结算。
《购房兑换凭证》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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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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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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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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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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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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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群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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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共同购房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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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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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本人申请《购房兑付凭证》所填写的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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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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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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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在苍溪县城区购买“财政直补到购房人”房源的人群(查封、抵押、工程抵款等情形不属于购房补贴范围)。
(二)房源库。苍溪县城区所有新建商品房(参与“开发企业垫付购房补贴措施”的楼盘可叠加享受)。房源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且达到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若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需解除限制条件。
(三)补贴时间。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进行申报,后由县财政分批次兑付。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须持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银行卡(存折)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填写《苍溪县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审核表》。
2.审核。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等进行审核确认。
3.兑付。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县财政局将按照申请人申报的先后顺序分批次进行兑付。
苍溪县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审核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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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
购房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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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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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居住地址 |
不动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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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项目名称 |
购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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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 |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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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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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确认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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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住建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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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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