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利帆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2栋15-6号
法定代表人:史胜利
经调查,你公司在苍溪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苍溪县城区大件垃圾处理项目(项目编号:N5108242024000024)中,响应文件所附大件垃圾双轴破碎机(噪声)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BG(01)211101504)、大件垃圾脉冲除尘器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BG(01)211101512)与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
同时查明,该项目因选址及资金问题等因素影响,土建工程延期至2025年8月启动,目前仍未完工,尚不具备设备进场安装的基础条件;而在合同履约方面,你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大件垃圾处理设备生产;且采购人此前已按约向你公司支付30万元预付款,故案涉政府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截至2026年4月24你公司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函》和苍溪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苍溪县大件垃圾处理项目设备完成情况的函》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快递邮寄信息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12条第3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2530.4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叁拾元肆角,按照采购金额281.63万元的千分之八计算得出)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其落实情况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违法所得部分,因目前土建工程仍未完工,尚不具备设备安装条件,项目未履行完毕,采购人仅向供应商支付30万元预付款,目前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待项目完工具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条件时,再行确定违法所得进行相应处罚。本次暂不确定违法所得数额。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苍溪县财政局
2026年5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