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公司2020年2月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扩建宏盛大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拒不配合,我局不能通过直接、留置、电子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6〕4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6〕4号
四川宏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四川宏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扩建酒店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白观村一组集体土地开始扩建宏盛大酒店,其中,你公司占用林地3125.75平方米建设了1号厅、2号厅、厨房及库房、厕所、门卫室、地砖空坝、绿化景观设施。依据苍溪县地博测绘事务有限公司现场测绘,结合县林业局调取苍溪县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并套合部下发永久基本农田数据、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该项目占用林地总面积3126㎡(其中,公益林面积3126㎡,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侵入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该项目用地全部符合规划(1号厅295.9平方米、2号厅28.16平方米、厨房及库房901.05平方米、厕所60.75平方米、门卫室47.94平方米、地砖空坝1331.52平方米、绿化景观设施460.4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2.调查笔录;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苍溪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
苍溪县林业局于2025年9月对3125.75平方米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苍林罚决字〔2025〕第21号),作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和罚款1875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已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向四川宏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在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处告〔202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听告〔202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县林业局就该地块已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一事不两罚的原则,不再进行罚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25.75平方米土地至苍溪县陵江镇白观村一组。
2.没收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3125.7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①1号厅295.9平方米、②2号厅28.16平方米、③厨房库房901.05平方米、④厕所60.75平方米、⑤门卫室47.94平方米、⑥地砖空坝1331.52平方米、⑦绿化景观设施460.4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