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6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公安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十二、苍溪县公安局2026年开展提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公安局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苍溪县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1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03016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6个
1.刑事侦查大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报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跨地县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县内打黑除恶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规划全县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建设,为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承担刑事侦查情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负责人:李源 联系电话:0839—5203029
2.治安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查处、侦办重大案件;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公安派出所、社区、校园、农村警务工作;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的处置工作;承担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人:王杰 联系电话:0839—5203050
3.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负责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或直接办理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负责人:杨开伟 联系电话:0839—5203037
4.禁毒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和禁毒工作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实施对县内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涉毒场所、问题的整治工作;承担对麻醉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等工作;组织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苍溪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靳良鑫 联系电话:0839—5203104
5.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影响国内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拟订工作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宗教、民族等特殊领域和社科文化领域、大专院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社会化、职业化建设;掌握全县邪教组织、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开展对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侦察、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宣传警示教育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
负责人:邢旭 联系电话:0839—5203035
6.交通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负责人:苏勇 联系电话:0839—6296606
7.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县内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负责人:杨洲 联系电话:0839—5203052
8.反恐特警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巡逻防控;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现场的安检排爆和安全保卫任务;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对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乱点进行集中整治,对街面突出的现行犯罪和公交扒窃案件进行便衣捕现。
负责人:郭俊宏 联系电话:0839—5203903
9.法制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法制建设,监督检查刑事、行政执法情况;办理公安机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国家赔偿工作;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人:侯文龙 联系电话:0839—5203023
10.出入境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全县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人:张莉 联系电话:0839—5203028
11.森林警察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全县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领域犯罪动态,侦破破坏森林、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刑事案件;负责侦破、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治安案件;承办县公安局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冉开元 联系电话:0839—5221693
12.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负责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侦办或者直接侦办重大犯罪案件。
负责人:李林 联系电话:0839—5203016
13. 苍溪县拘留所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任务,并负责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负责人:何中良 联系电话:0839—5203040
14.苍溪县看守所
主要职责: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负责人:宁小健 联系电话:0839—5203039
15.派出所共12个,陵江派出所、百利派出所、江南派出所、东青派出所、五龙派出所、龙王派出所、元坝派出所、歧坪派出所、文昌派出所、东溪派出所、龙山派出所、石马派出所
主要职责: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陵江派出所 负责人:张光桥 联系电话:0839—5222911
百利派出所 负责人:崔 雷 联系电话:0839—5282191
江南派出所 负责人:车明鹏 联系电话:0839—5222443
东青派出所 负责人:孟三山 联系电话:0839—5611533
五龙派出所 负责人:米小龙 联系电话:0839—5632100
龙王派出所 负责人:何勇建 联系电话:0839—5662600
元坝派出所 负责人:周建平 联系电话:0839—5722331
歧坪派出所 负责人:李 赫 联系电话:0839—5752073
文昌派出所 负责人:杨 义 联系电话:0839—5812054
东溪派出所 负责人:杜 江 联系电话:0839—5782034
龙山派出所 负责人:刘福山 联系电话:0839—5852080
石马派出所 负责人:孟开科 联系电话:0839—5816068
二、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略
三、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四川公安政务服务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5.行政拘留;
6.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7.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此处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4.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其他
重大行政征收征用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决定,对外公布执行。
五、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部门:广元市苍溪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1号(苍溪县公安局九楼) 电话:0839—5203023(办理的单处行政罚款500元以下及行政警告案件)
(2)行政复议
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解放路西段320号
电话:0839—5587637
(3)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单位: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部门:广元市苍溪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审计大队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1号(苍溪县公安局五楼)
投诉电话:0839—5203012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
5.《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5月28日第二次修订)
6.《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
7.《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问责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三部委令第20号)
12.《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六、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1.《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公境〔2017〕2130号)
3.《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60号)
4.《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5.《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川公规〔2025〕1号)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公发〔2021〕135号)
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9.《四川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川公发〔2025〕12号)
10.《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号)
七、苍溪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6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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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苍溪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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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类别 |
牵头发起部门 |
联合抽查部门 |
联合抽查部门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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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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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定向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和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 |
市、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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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爆破作业单位落实防雷防静电安全措施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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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主体库
1.特种行业262家
旅店业262家:苍溪县新世佳酒店(汉庭)、苍溪文缘宾馆、苍溪县华源商务宾馆、富双宾馆、茗豪大酒店、苍溪县九龙宾馆、半岛旅馆、苍溪县翠萍酒店、苍溪县宏鑫宾馆、丽晶商务酒店、紫云路宾馆、雅居苑招待所、红福客栈、梨洲大酒店、彩霞宾馆、汉昌宾馆、雅闲居宾馆、佳园商务宾馆、金兰宾馆、君馨旅馆、苍溪县天骄宾馆、满福楼酒店、吉祥旅馆、馨怡宾馆、开元商务宾馆、戚家旅馆、苍溪漓苑大酒店、苍溪县格林商务宾馆、佳运商务宾馆、华丰宾馆、锦缘商务宾馆、四川苍溪国际大酒店、五龙丰华宾馆、郁金宾馆、兰苑宾馆、龙腾宾馆、朝阳华怡酒店、鑫光旅馆、平秀旅馆、欧渡商务会所、苍溪县和熙宾馆、峻豪旅馆、帝豪大酒店、星豪宾馆、朗庭大酒店、苍溪县青月阁宾馆、名希招待所、苍溪县白驿镇如稼宾馆、金凤宾馆、来源宾馆、月光印象主题酒店、元坝镇兄弟商务宾馆、丽园旅馆、五龙曾氏宾馆、便民旅馆、元生商务宾馆、苍溪陵江鸿音宾馆、苍溪县金丰宾馆、苍溪东城金鹤宾馆、苍溪县安娜酒店、紫荆酒店、金渝宾馆、世纪豪艇大酒店、雨欣宾馆、祥鹤旅馆、苍溪陵江祥生旅馆、苍溪陵江兴隆旅馆、苍溪县商苑宾馆、西江商务宾馆、苍溪县永宁镇勇萍宾馆、桥头旅馆、梨花苑接待中心、苍溪陵江永昌旅社、江景酒店、城北旅社、苍溪县迎宾优品酒店、苍溪县金榜宾馆、唯美主题酒店、天兴旅社、定锦宾馆、星墅旅馆、靖鑫宾馆、顺祥客栈、四海旅馆、蓉华旅馆、友邦商务宾馆、红燕旅馆、如佳旅馆、苍溪县三合酒店、苍溪县东城新汇峰宾馆、居和宾馆、苍溪县康利商务酒店、苍溪县茂凯商务宾馆、鸿福招待所、有元商务宾馆、苍溪县岳东旅馆、新供销商务宾馆、苍溪县吉祥宾馆、苍溪东城朝阳旅馆、兆宏酒店、城梨宾馆、金豪商务宾馆、华贵旅馆、喜客来商务宾馆、同福宾馆、松缘宾馆、苍溪县石灶酒店、金穗宾馆、苍溪县国森大酒店、新华旅馆、苍溪县平安旅馆、苍溪县嘉和酒店、诚湖商务酒店、苍溪东城状元桥招待所、苍溪县老干局招待所、、露强旅馆、新居酒店、苍溪东城影都宾馆、苍溪龙山苍龙宾馆、佳鑫宾馆、苍溪县悦来客栈、苍溪县庹福大酒店、苍溪县龙之梦酒店、苍溪新现岱商务宾馆、琪莉客栈、苍溪东城缘缘旅馆、陵江宾馆、苍溪县金上主题酒店、苍溪县全成旅馆、苍溪县龙潭旅馆、鑫鑫旅馆、交通旅社、金利旅馆、苍溪县天嵘宾馆、苍溪县步步高商务宾馆、茶园旅社、金玉旅馆、鸿贤旅馆、大桥宾馆、苍溪县嘉福商务酒店、运山镇祥和宾馆、熙园旅馆、宏合宾馆、鑫源旅馆、兴隆旅社、车站宾馆(阳光酒店)、龙山宾馆、温馨旅馆、光明宾馆、岳东冯园宾馆、石马宾馆、聚缘商务酒店、慧明旅馆、凤凰宾馆、川石旅馆、赵二饭店、佳缘宾馆、好客大酒店、家馨宾馆、福临宾馆、苍溪县元坝镇宏源宾馆、金鹤旅馆、佳鑫旅馆、知明旅馆、红兴招待所、谢老二食旅店、红和旅馆、苍溪县九曲溪宾馆、龙山车站招待所、武当宾馆、苍溪县白驿镇金凤宾馆、豪怡宾馆、苍溪县小城故事主题酒店、福鑫源旅馆、鑫地宾馆、大桥宾馆、东盛商务酒店、兴华宾馆、青春商务宾馆、馨如家时尚宾馆、明阳宾馆、金源宾馆、白山宾馆、好运来宾馆、江源宾馆、文场宾馆、苍溪县新广明宾馆、新皇冠宾馆、祥和宾馆、雅都宾馆、龙山镇龙马紫薇宾馆、东溪镇君悦酒店、翡翠湾宾馆、鑫豪宾馆、唤马商务宾馆、五龙太子宾馆、苍溪县鑫华宾馆、车站宾馆、苍溪县龙山镇利民旅馆、小憩旅馆、亨来宾馆、江边宾馆、长青招待所、苍溪县三生酒店、苍溪县帝景商务酒店、苍溪县龙山镇隼龙大酒店、苍溪县嘉联商务酒店(希岸轻雅酒店)、清平宾馆、苍溪聚鑫贸易有限公司(聚鑫大酒店)、万客来宾馆、苍溪县时代酒店、苍溪县中木大酒店、苍溪县艾美主题酒店、苍溪龙山镇呈祥宾馆、苍溪县东溪镇华钦宾馆、苍溪县东溪镇美居酒店、苍溪县楠洋酒店、苍溪县名城酒店、苍溪陵江兴红旅馆、文昌镇黄建蓉农家乐、苍溪县东风宾馆、东利住宿、苍溪县黄猫垭镇红旅酒店、苍溪县彭店乡智佳宾馆、苍溪县海悦湾酒店、苍溪千度客栈、苍溪一品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苍溪文旅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苍溪县红军渡大酒店分公司、朋来旅馆、苍溪县意鸣宾馆、苍溪县清雅阁宾馆、苍溪县白驿镇老驿栈酒店、苍溪县歧坪镇怡和酒店、苍溪县锦源酒店、苍溪县元坝镇金隆商务宾馆、苍溪四季新酒店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万豪酒店。苍溪县简爱酒店、广元鑫森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鑫森宾馆)、四川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苍溪店)、苍溪县秀城君悦酒店、苍溪县漓江镇映象酒店、苍溪县高坡镇留香居家庭农场(留香居宾馆)、苍溪县五龙利民大酒店、苍溪县白驿镇大众旅社。苍溪县河地镇三星苑酒店、四川苍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三会分公司、四川苍溪文旅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苍溪县三溪口酒店分公司、苍溪县岐坪镇金合商务酒店、苍溪县月山悦来客栈、苍溪县元坝镇紫馨酒店、苍溪县白驿镇零点宾馆、苍溪县佳泓酒店、苍溪县凯琪大酒店、苍溪喜港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苍溪县岐坪镇鑫城酒店、苍溪滨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苍溪县文昌镇君祥宾馆、苍溪县晟光酒店有限公司(云泊江湾酒店)、四川苍溪黄猫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县黄猫垭蟠龙须度酒店分公司、苍溪县品信民宿酒店、四川苍溪文旅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牛角半岛酒店分公司。
2.印章刻制企业5家:苍溪县星原印章制作有限公司、四川君禾印章有限公司、苍溪博瑞印章有限公司、苍溪县宏达印章制作中心、苍溪县红林印章有限公司。
3.保安服务业从业单位4家:苍溪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溪常卫保安服务公司、警护威保安培训公司、飞鹰保安培训公司。
4.枪支弹药从业单位4家:城郊中学、农商行苍溪分行、邮政苍溪分公司、利信保安公司苍溪中队。
5.民用爆破作业单位1家:万顺爆破有限公司。
(三)2026年抽查计划
2026年苍溪县公安局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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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取类型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抽查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事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事项 |
|
1 |
苍溪县2026年爆破作业单位抽查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定向 |
高风险单位一年2次;低风险单位一年1次,抽取50%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县 |
10月31日前 |
县公安局 |
对民用爆破物品仓储情况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交运局 |
对爆破物品交通运输情况的检查 |
|
县气象局 |
对落实防雷防静电安全措施情况的检查 |
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1.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25〕23号);
2.《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号);
3.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交管〔2020〕69号);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8〕33号);
5.《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1〕51号)
6.《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7.《公安部关于印发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公通字〔2004〕60号)
8.《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部分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9.《四川省公安机关新增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10.广元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的通知》
11.《关于印发〈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的通知》(公督审〔2023〕1308号)
12.广元市公安局《关于修订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适用的法律文书的通知》(广公网传〔2024〕303号)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广元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广元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九、苍溪县公安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
苍溪县公安局2025年度开展双随机抽查13次。
(二)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
苍溪县公安局2025年度行政许可109498件,行政处罚61183件。
(三)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苍溪县公安局2025年度行政许可109498件,行政处罚61183件,行政强制3575件,行政检查710次。
十、苍溪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 苍溪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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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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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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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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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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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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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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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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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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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企业、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
|
2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用爆破物品仓储情况和爆破作业许可及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
3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买卖、运输、储存、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
|
4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活动许可、场所安全及举办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存在安全隐患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活动许可、举办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存在安全隐患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5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散装汽油销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
6 |
对保安服务行业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的情况及备案工作、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员、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公司、企业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公司、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公司、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
|
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质、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线路管理、运输车辆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烟花爆竹经道路运输的运输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安全情况、运输路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质、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路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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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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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治安防范情况、查验登记承修车辆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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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治安防范情况、查验登记信息情况、是否存在买卖伪造票证、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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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
|
11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娱乐场所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娱乐场所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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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娱乐场所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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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情况、场所安全及演出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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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以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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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网络运营者及有关用户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
15 |
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旅馆的开设许可、建立治安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落实住宿人员实名制登记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旅店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旅店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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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旅店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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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GB38900)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检验机构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检验机构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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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印章刻制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备案、准刻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承制印章的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和落实治安管理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印章登记管理机关落实收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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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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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典当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典当行的设立许可、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典当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典当行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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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典当行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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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备案、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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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的设立审批、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新建设的金融机构、被投诉举报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新建设和检查发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金融机构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新建设的,或经通知整改未回复整改情况或整改不积极的金融机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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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落实安全防范各项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重要企事业单位、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事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企事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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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印刷业经营者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等的备案、建立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治安管理信息档案、承印验证和承印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经营者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经营者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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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改正,未回复改正情况的经营者 |
定向检查 |
||||
|
23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处置许可,交易的品种、流向、流量、交易支付信息、电子追踪标识备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及落实情况,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处置方案的备案情况、转让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改正,未回复改正情况的从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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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的生产、销售、购买、转让、运输许可或备案情况,交易的品种、流向、流量、交易支付信息登记备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管理防范制度和措施及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整改,未回复整改情况或整改不积极的从业单位 |
定向检查 |
||||
|
25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销售、使用单位、疑似毒品和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买卖、流向、数量、使用人员资质、治安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纳入吸毒人员监管系统的管控人员的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举报、发现新的吸毒行为,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抽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举报吸毒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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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日常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疑似毒品和吸毒人员的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对象 |
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行为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举报、控告、曾因涉毒违法犯罪被处理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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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从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监督检查、检测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的复查、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测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责令整改,未回复整改情况的从业单位,社区戒毒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吸毒人员 |
定向检查 |
||||
|
26 |
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内部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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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重要企事业单位、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 |
定向检查 |
||||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反恐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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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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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事业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经营者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的单位和经营者 |
定向检查 |
||||
|
27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工作许可、以及住宿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聘用外国人工作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或个人、租借房屋给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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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店业登记外国人住宿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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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对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关于外国人居留、工作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
定向检查 |
||||
|
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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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迁离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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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予整改的单位和个人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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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的登记备案情况、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审批和备案情况、活动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具体实施情况和人员身份、资金收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
|
对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代理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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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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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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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或曾被行政处罚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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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取缔临时活动或作出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或被取缔的单位和个人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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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检查对象 |
经限期整改或限期停止活动,期限界满后未予整改或停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被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 |
定向检查 |
||||
|
29 |
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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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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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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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对未排除妨碍、消除安全隐患、停止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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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寄递物流行业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邮政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守实名收寄、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等管理制度、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危/禁物品报告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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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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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物流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守实名收寄、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等管理制度、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危/禁物品报告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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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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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上述企业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企业和单位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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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对经通知整改,期限界满后未回复整改情况,或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单位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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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备案情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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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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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单位和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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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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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员的当场盘问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无违法犯罪前科,无举报或指控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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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有违法犯罪前科、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身份不明的,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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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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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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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现场管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现场、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管理对象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无违法犯罪前科,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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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有违法犯罪前科,被上网追缉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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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冒用、借用、未能出示身份证件或不配合查验行为的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无违法犯罪前科,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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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有违法犯罪前科,被上网追缉或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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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涉及的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物品、人员进行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与案件有关联的场所、物品、人员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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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涉案财物、案发场所、被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情况、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生物标本、使用和携带的物品、工作和居住的场所等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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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上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场所、物品、被侵害人、嫌疑人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居住场所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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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涉案财物、案发场所、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生物标本、使用和携带的物品、工作和居住的场所等等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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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许可、安全认证、产品质量、生产登记及审批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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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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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和范围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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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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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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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工作中发现、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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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
对经上述监督检查后责令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的复查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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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
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 |
定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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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苍溪县公安局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5.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6项)。
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生活必需品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并积极退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执法人员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已随车携带通行证复印件,经查证无伪造变造情形。
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交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或凭证存根。
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登记人数为1人。
禁毒管理领域: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经查证运输人员虽未携带纸质证明,但能及时提供电子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行驶证或者相关证明,经查证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相关证明,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
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适用“轻微不罚”的违法行为
6.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48项)
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损毁财物价值低或者未造成实际影响,且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不含校园保安服务)。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保安员培训。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出现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备案。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出入境管理领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变更登记事项超过规定时限3日以下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超出规定时限3日以下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次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消除违法状态,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减轻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从轻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从重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事项)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六十一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二条: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2次受到行政处罚又有应受本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六十九条: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原则上每年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次数上限设定为治安大队、网安大队5次,禁毒大队3次,派出所同各大队保持一致,避免过度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对于信用良好、长期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或风险隐患较高的企业,适度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十二、苍溪县公安局2026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8〕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