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鼎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卅立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白艳华、段世宏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143号
对苍溪县鼎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鼎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2U
法定代表人:何**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419********85
联系电话:1998*****3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一组*** 号
经营范围:汽车批发;汽车检修服务;汽车保养服务;汽车清洗服务;汽车美容装饰服务;汽车零售;汽车租赁;汽车修理与维护;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销售汽车零配件。
2026年6月8日,本局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一组 **号”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现经营者为“苍溪县靓车汇汽车美容店”。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1年7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未在税务系统登记”状态。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一组147号”系苍溪县靓车汇汽车美容店租赁并从事经营活动,该核准住所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痕迹,当事人自2023年7 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当事人,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8月27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当事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0年7月10 日起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改正。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为“未进行税务登记”。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县市场监管局收文处理签及专题交办通知书(苍市监目标办〔2026〕3号)打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
2.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电话联系,但电话未接通;
3.2026年6月2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3 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社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26年6月2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照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时,该住所的实际经营者为“苍溪县靓车汇汽车美容店”的事实;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及预警记录;
7.苍溪县鼎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信息打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仅报送 2018 年度公示信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和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协查四川卅立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 2 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打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未在税务系统登记”状态的事实。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1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144号
对四川卅立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卅立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8X
法定代表人:陶*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4197******2
联系电话:0839—566****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龙王沟建材一条街 **号经营范围:调查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教育展览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研学旅行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妇女问题咨询服务;儿童问题咨询服务;体育咨询;健康咨询;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医疗、医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咨询服务;网络咨询服务;信息安全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网络安全咨询服务;保姆服务、家庭洗衣服务、家庭保洁服务;康养服务;家政服务;质量管理咨询服务;电梯工程设计与咨询。
2026年6月8日,本局发现当事人连续2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龙王沟建材一条街37号”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现经营者为“苍溪陵江王斌中医(综合)诊所”。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4 年8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龙王沟建材一条街37号”系苍溪陵江王斌中医(综合)诊所租赁并从事经营活动,在该地址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痕迹。另查明,当事人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3年7月9日、2024年7月2日、2025年7月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25 年11月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状态。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县市场监管局收文处理签及专题交办通知书(苍市监目标办〔2026〕3号)打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
2.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电话联系,但电话未接通;
3.2026年6月26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3 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其核定的住所实际经营者为“苍溪陵江王斌中医(综合)诊所”的事实;
4.社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8月至今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26年6月2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照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痕迹,该住所实际经营者为“苍溪陵江王斌中医(综合)诊所”的事实;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变更信息及预警记录;
7.四川卅立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仅报送 2019—2021年度公示信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和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协查四川卅立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 年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122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