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拟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或公告送达时间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白艳华、张艳婷,0839-5263312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6〕187号
四川彬鸿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 年 7 月 24 日,依据《县市场监管局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连续 2 年未年报未纠正的211户企业依法核查专题交办的通知》(苍市监目标办〔2026〕7号)的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核定的登记住所“苍溪县高坡镇童家村”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原登记住所现已空置。经初步核实,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涉嫌存在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15 年11 月11 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四川彬鸿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0HQ8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唐斌;住所:苍溪县高坡镇童家村;经营范围:农业、牧业技术研发;家畜、家禽、水产养殖、销售;粮油作物、中药材(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种植、销售。
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4 年7 月至今未在本局登记的住所“苍溪县高坡镇童家村”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苍溪县高坡镇童家村”无法取得联系。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晓夫、文 豪 联系电话:0839—5782315
白艳华、段世宏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东溪镇人民东路下段32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 494 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6〕203号
苍溪县大顺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沛阳):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 年 7 月 24 日,依据《县市场监管局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连续 2 年未年报未纠正的211户企业依法核查专题交办的通知》(苍市监目标办〔2026〕7号)的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核定的登记住所“苍溪县东溪镇东溪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原登记地址现已空置。经初步核实,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涉嫌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19 年03 月15 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苍溪县大顺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3TJP3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沛阳;住所:苍溪县东溪镇东溪场;经营范围:百货零售;五金零售;室内装饰材料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销售农副产品;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普通货运。
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5 年7 月至今未在本局登记的住所“苍溪县东溪镇东溪场”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苍溪县东溪镇东溪场”无法取得联系。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晓夫、文 豪 联系电话:0839—5782315
白艳华、段世宏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东溪镇人民东路下段32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 494 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6〕236号
苍溪县玖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艳):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 年 7 月 24 日,依据《县市场监管局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连续 2 年未年报未纠正的211户企业依法核查专题交办的通知》(苍市监目标办〔2026〕7号)的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核定的登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东溪镇巨马村九组87 号”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原登记地址现已空置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 年、2024年、2025 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涉嫌存在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23 年12 月29 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苍溪县玖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D8WXB6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春艳;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东溪镇巨马村九组87 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新鲜蔬菜批发;草种植;水生植物种植;牲畜销售;水产品零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中草药收购;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牲畜饲养;牲畜屠宰;动物饲养;水产养殖;家禽饲养;家禽屠宰。
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4 年7 月至今未在本局登记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东溪镇巨马村九组27 号”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年、2024 年、2025 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东溪镇巨马村九组 87 号”无法取得联系。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晓夫、文 豪 联系电话:0839—5782315
白艳华、段世宏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东溪镇人民东路下段32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 494 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6〕237号
四川三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廷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 年 7 月 24 日,依据《县市场监管局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连续 2 年未年报未纠正的211户企业依法核查专题交办的通知》(苍市监目标办〔2026〕7号)的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核定的登记住所“苍溪县石灶乡石灶场文太路 103 号”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原登记住所已空置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 年、2024 年、2025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你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涉嫌存在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17 年06 月27 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四川三清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NX6H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廷吉;住所:苍溪县石灶乡石灶场文太路103 号;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
你公司涉嫌连续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4 年7 月至今未在本局登记的住所“苍溪县石灶乡石灶场文太路103 号”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 年、2024 年、2025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苍溪县石灶乡石灶场文太路103 号”无法取得联系。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晓夫、文 豪 联系电话:0839—5782315
白艳华、段世宏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东溪镇人民东路下段32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 494 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