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苍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严格管控苍溪籍车辆前往疫情高发
地区接送人员的通告
苍应对疫情指通字〔202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严防疫情输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严格管控苍溪籍车辆前往疫情高发地区接送人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苍溪籍车辆(含在我县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不得擅自前往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甘孜州道孚县等疫情高发地区,不得与外地车辆接驳转运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甘孜州道孚县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因复工复产等特殊情况确需前往的,必须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前往时间及缘由、车辆使用等信息,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
三、凡去过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甘孜州道孚县等疫情高发地区的车辆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报告,按规定严格落实人员集中医学观察、车辆消毒等防控措施。对未主动报告且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苍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 代章)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