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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卫医罚字〔2020〕3号)
时间:2020-06-16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陵江镇麻岭村卫生室(负责人:侯军,性别:男,民族:汉族,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联系电话:158****3528,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5****。)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麻岭村居委会

2020年3月3日,本机关对你村卫生室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你村卫生室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2.你村卫生室未对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3月3日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3.你村卫生室未按要求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处方和照片等为证。

你村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3号),你村卫生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并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序号38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村卫生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你村卫生室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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