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共享电动电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苍溪县城区共享电单车营运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1日前通过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给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9-6091330 邮箱:570638207@qq.com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苍溪县城区共享电单车营运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电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苍溪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共享电单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共享电单车应遵循“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和陵江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共享电单车管理相关工作: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共享单车的统筹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共享电单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审批;负责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和违反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处理。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规划县城区共享电单车的停放区。
(三)县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单车社会治安管理;负责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电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共享电单车通行秩序管理,并按规定对共享电单车发放非机动车牌照。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定共享单车的市场容量,依法监管营运行为。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广告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投放车辆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六)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运营企业用户会员费和预付性质资金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七)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级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八)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单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共享电单车停车设施进行规划并指导其相关建设。
(十)陵江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享电单车停车点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维护;负责督促共享电单车停放区域清扫保洁等工作。
(十一)县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苍溪好自在客运有限公司依法对城区电单车的经营管理履行企业的主体监管责任,科学制定市场容量,确保安全,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经营资格
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采取免押金、预付金或会员费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采取免押金、预付金或会员费等方式的运营企业优先进入,按照优进劣出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收取押金、会员费的企业严禁准入。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持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共同规划的停放点设置方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停放设置申请,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后,在规划设置的停放场点内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并在停放场点设置告示牌,告知用户车辆使用条件、保险情况、文明骑行、文明停放等事项。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管理队伍。
(二)运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
(三)采用对用户收取、预付性质资金或会员费等方式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在本县银行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四)互联网平台安全评估报告送交县网信办备案。
(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县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好自在客运有限公司对现有试运营的电单车经营企业进行资格重审,择优重组或兼并,确保新组建的电单车运营企业合法有序、良性发展。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配备充足的调度车辆,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并向社会公示。
运营的企业投放的车辆必须对车辆质量情况进行登记,车辆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超过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对共享电单车废旧电池回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到专业报废厂进行报废处理,电池强制报废时间为1.5-2年。
共享电单车电池充电安全必须按照充电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专用充电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共享电单车集中充电点位必须远离人密场所、公共场所及其他容易造成大面积危害的场所。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鼓励运营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共享电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必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户骑行发生意外伤害时,运营企业应当协助进行理赔。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采取收取押金性质费用的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专项存储和退还细则的规定,受理用户退款申请,及时退还预付资金。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运营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制定合理方案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共享电单车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二)骑行前检查电单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三)不得使用共享电单车载人,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四)爱护共享电单车和停放设施。
(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在收集使用注册用户信息之前,应当以通俗易懂的合理方式向用户具体明确地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用途与范围,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确保用户的知情权,不得以概括性的方式获得授权。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收集来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运营企业应当对共享电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和外流。
苍溪好自在客运有限公司每6个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县城区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与使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车辆投放、撤销停放场点许可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车辆乱停放问题严重的。
(二)企业线下运营服务不满足要求的。
(三) 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
(四)用户有效投诉较为集中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县城区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善相关手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营运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