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蒲志强、李芳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权字第201201543号、苍权字第201201544、苍权字第201201574号)、《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2】第0208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蒲志强、李芳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