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苍府通字〔2017〕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水上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渔业生产秩序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由县农业局、县海事处开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凡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须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县农业局、县海事处要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规定,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涉渔船舶,应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县农业局、县海事处应加强对水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取缔“三无”船舶。
四、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由县农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涉渔船舶。
五、无证驾驶船舶或准驾不符的,县农业局、县海事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同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暴力手段抗拒、逃避检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船名号标识不清的船舶由公安、县农业局、县海事处等部门一律联合拖扣至违规渔船看护点,由县“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渔业、县海事处依法扣押、查封的船舶,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主动拖离上岸自行拆解处理的“三无”船舶,可免于处罚。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并有权对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