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元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工作,合并为一个联合测绘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集合集成验收所需建设项目空间数据,确保联合验收需要。
第三条 苍溪县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均应使用联合测绘方式提供测绘成果,实现“多测合一”的改革目标。测绘单位应依法取得与“多测合一”工作内容相对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独立承揽联合测绘业务。联合测绘成果应遵循统一实施、联分结合、有序衔接、信息共享的原则。试行期内,允许2家测绘资质单位经申报批准后,以联合体形式承揽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测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工作网站动态公示具备“多测合一”能力的测绘单位信息。
第四条 联合测绘工作采用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联2011广元城市坐标系和苍溪县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绘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形数据格式为*.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docx)。
第五条 技术标准应执行基本标准和专业标准,标准如有增加或更新后及时执行。
(一)基本标准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2.《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
3.《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
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6.《城市测量规范》CJJ/T8
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
9.《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CH/T1042
(二)专业标准
1.规划测绘
1.1《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1.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1.4《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普查技术导则》
1.5《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细则》DB3302/T1080
1.6《广元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2.房产测绘
2.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
2.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
2.3《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3.地籍测绘
3.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
3.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3.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4.人防测绘
4.1《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六条 工作内容分为基础测量和专业测量,其中基础测量为联合测绘共性工作,是专业测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基础测量
1.控制测量应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直接使用或按需逐级布设。
2.竣工区域数字地形测量应在原有基础测绘成果基础上进行修测,修测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临近的第一排建(构)筑物或规划用地红线外30米内的地形,同时绘制更新范围示意线。
(二)专业测量
1.规划测绘包括建(构)筑物平面尺寸、楼高、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测量;绿地面积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等内容,计算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填写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个数等指标表格,图式上标注建(构)筑物间距、地下室轮廓线、退界距离、高度、层数。
1.1建(构)筑物标高测量应包括建(构)筑物的底层室内、外地坪(建筑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的标高等。
1.2绿地率测量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宗地面积内的实际绿化占地面积测量的过程。
1.3地下管线测量主要是对管线及附属设施调查与测量,应包括管线的管径、材质、埋深(顶、底高)、属性、流向等。
2.房产测绘包括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算等内容。
2.1房产调查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等基本情况。
2.2房产图绘制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分布示意图、房产分层平面图和房屋分户平面图绘制。
2.3房产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3.地籍测绘包括调查测定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的界址点坐标,通过与原登记发证范围对比,调查计算原登记发证面积、实际用地面积和超占土地面积。
4.人防测绘
4.1人防工程地形图比例尺应与当地城市基础地形图比例尺一致,一般不得小于1:500。
4.2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应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机构应当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其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述
(二)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与已有资料情况
1.作业区自然地理概况;
2.已有资料情况;
3.引用文件;
4.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三)设计方案
1.软件和硬件配置要求;
2.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
3.技术规定;
4.上交和归档成果及资料内容和要求;
5.质量保障措施和要求。
第八条 测绘服务单位应当根据验收工作需要编制测绘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述;
(二)已有资料利用情况;
(三)作业依据;
(四)作业人员和仪器设备;
(五)项目主要作业方法或技术设计执行情况;
(六)上交和归档的成果及其资料清单;
(七)有关问题说明;
(八)附件(项目审批变更情况证明、附表、附图、成果检查报告等)。
第九条 测绘服务单位应加强全套测绘成果管理,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说明充分、制作规范,按规定进行提交和归档。
(一)房产测绘
表1房产实测绘资料提交和归档清单
|
序号 |
资料类型 |
资料名称 |
提交 |
归档 |
资料类型 |
|
1 |
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
|
人防区域划分图 |
|
√ |
复印件 |
||
|
门派编号图及门派编制表 |
|
√ |
复印件 |
||
|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质量验收证明 |
|
√ |
复印件 |
||
|
2 |
过程文件 |
质量检查记录 |
|
√ |
|
|
外业观测记录和计算文件 |
|
√ |
|||
|
3 |
成果文件 |
房屋建筑和房产面积测绘成果 |
√ |
√ |
含电子文件 |
(二)规划测绘
表2规划测绘资料提交和归档清单
|
序号 |
资料类型 |
资料名称 |
提交 |
归档 |
资料类型 |
|
1 |
原始资料 |
竣工测量联系单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复印件 |
||
|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
复印件 |
||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
√ |
复印件 |
||
|
2 |
过程文件 |
质量检查记录 |
|
√ |
|
|
外业观测记录和计算文件 |
|
√ |
|||
|
3 |
成果文件 |
规划测绘报告 |
√ |
√ |
含电子文件 |
|
规划竣工地形图 |
√ |
√ |
含电子文件 |
||
|
绿地竣工平面图 |
√ |
√ |
含电子文件 |
||
|
综合管线竣工图 |
√ |
√ |
含电子文件 |
(三)地籍测绘
表3地籍测绘资料提交和归档清单
|
序号 |
资料类型 |
资料名称 |
提交 |
归档 |
资料类型 |
|
1 |
原始资料 |
宗地图 |
|
√ |
|
|
界址点成果表 |
|
√ |
复印件 |
||
|
面积计算表 |
|
√ |
复印件 |
||
|
2 |
过程文件 |
质量检查记录 |
|
√ |
|
|
外业观测记录和计算文件 |
|
√ |
|||
|
3 |
成果文件 |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图 |
√ |
√ |
含电子文件 |
|
面积计算表 |
√ |
√ |
含电子文件 |
(四)人防测绘
表4人防测绘资料提交和归档清单
|
序号 |
资料类型 |
资料名称 |
提交 |
归档 |
资料类型 |
|
1 |
原始资料 |
竣工测量联系单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
√ |
复印件 |
||
|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
复印件 |
||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
√ |
复印件 |
||
|
2 |
过程文件 |
质量检查记录 |
|
√ |
|
|
外业观测记录和计算文件 |
|
√ |
|||
|
3 |
成果文件 |
人防工程总平面竣工图 |
√ |
√ |
含电子文件 |
|
人防工程内部空间布局图 |
√ |
√ |
含电子文件 |
||
|
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基本信息表 |
√ |
√ |
含电子文件 |
第十条 测绘结果与审批指标存在差异的,联合测绘服务单位应当明确标注。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二级检查即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由项目部组织承担,最终检查由公司质监部负责实施。一级验收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并编制质量检查报告,各级检查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可省略或替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委托符合联合测绘服务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所需测绘工作,不得指使、迫使联合测绘服务单位提供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 联合测绘服务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测绘成果监督检查任务,每季度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开展“双随机”质量监督抽查。日常工作和质量监督抽查确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录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