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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1-06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前期项目策划,提升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成管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空间协调、项目生成管理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统筹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县级各行业部门、项目业主依照本办法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级行业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向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业务科室申报储备项目,经初审后初步纳入我县储备项目清单。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将收集梳理汇总的我县初步储备项目清单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县初步储备项目结合有关规划和政策对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林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经审查不合规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清退出我县储备项目清单。

第八条 县级各行业部门、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更新完善储备项目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将县级各部门经审查合格储备项目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开展的项目投资“大比武”活动进行考评。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县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要集成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并及时公开。按照本办法生成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清单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

第十一条 待空间规划编制完成等条件成熟时,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明确各类规划和空间管控要素,提高“一张蓝图”统筹实施项目效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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