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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时间:2020-12-31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保留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

制定机关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经济困难证明

证明经济困难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国务院

司法部

司法局

乡镇政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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