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王建平、李太君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苍房改权字第116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2】第553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平、李太君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