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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时间:2021-07-21 来源: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打印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是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协调服务者。

苍溪县供销合作社分为各基层供销合作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含县级社有企业)。

苍溪县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社)是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县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建立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县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和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中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条  县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开放办社,可接纳为本县农村农业农民服务、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为成员社。县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县社财产属集体所有,县社理事会是县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县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社加入广元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八条  县社社址设在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中街46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县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有关“三农”工作、供销合作社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在政府指导下,承担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的主导经营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储备、调运有关救灾物资工作,组织本系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引导成员社发展为农服务中心(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社区综合社等农村基层经营服务组织;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综合服务。

(五)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构建绿色生态服务体系。

(六)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发展土地托管、电子商务、农村现代物流、猕猴桃投入品、扶贫产品销售等新型业务;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引导农民发展农产品生产,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对接,搞活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水平。

(七)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了解、反映农民群众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八)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推进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负责制定全县供销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九)监督和管理社有资产,把握社有企业发展方向。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社有企业稳步发展。

(十)开展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和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可申请加入县社,经县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县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自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原片区基层社成员社管理使用改制前后剩余的各类资产县社具有管理权、县社本级资产归县社所有。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县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县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县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县社成员社股金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县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县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县社章程;

(二)执行县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县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县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县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县社交办的任务;

(七)向县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县社的指导和监督;

(九)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十)成员社退社要书面报县社,经县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社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是县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县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县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县社章程;

(五)选举县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县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县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县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社理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一)县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时。

第十八条 县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县代表大会举行15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县社成员社向全县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必须在会前提交县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县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县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县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时。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县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县社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县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县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任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县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县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县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 县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县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 县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县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县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县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要求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县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县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县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县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和省市县扶持资金及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直属企业、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县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拨入县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县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县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县社管理使用。

县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社审计机构对县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县社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县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苍溪县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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