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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吊销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和苍溪县白鹤乡农发魔芋核桃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1-10-22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苍溪县白鹤乡农发魔芋核桃专业合作社:

因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和苍溪县白鹤乡农发魔芋核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上述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因上述市场主体均查无下落,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市监听告字〔2021〕31号、苍市监听告字〔2021〕32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市监听告字〔2021〕31号)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市监听告字〔2021〕32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1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苍市监听告字〔2021〕31号


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耀钦):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9月8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合作社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从事经营活动,原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的土地现已荒废。经调查,你合作社自2018年02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合作社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11月16日,办理有《营业执照》,企业名称: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250KT13,法定代表人:赵耀钦,住所: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蔬菜种植、贮藏、包装、销售;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经调查核实,你合作社自2018年2月至今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从事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元坝税务分局查询,你合作社未申请税务登记。

你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合作社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白艳华   叶茂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2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苍市监听告字〔2021〕32号


苍溪县白鹤乡农发魔芋核桃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余志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9月8日,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合作社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白马村一组”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你合作社自2018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合作社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060336198K,法定代表人:余志明,住所:苍溪县白鹤乡白马村一组,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魔芋、核桃种植、收购、销售;成员相关生产资料配送服务;开展成员相关技术培训、指导、信息咨询服务。

经调查核实,你合作社经营场所系租用苍溪县白鹤乡白马村一组(现上游村一组)村民陶诗锦的住房,自2018年1月至今你合作社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元坝税务分局查询,你合作社申请了税务登记,为非正常户。

你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合作社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白艳华   叶茂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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