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广建审改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
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广建审改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苍溪经开区、百利新区内对具有共性的评估事项实施联合集中评估、评审,形成专业分类的成果报告,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布,供进入该区域的企业共享的多专业联合专项评估、评审。
第三条 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包括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区域性专项评估报告。
第四条 “区域评估”工作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分块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估;苍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县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县经信局负责节能评价;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价。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区域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县财政局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区域性联合评价工作,解决“区域评估”工作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特定区域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区域评估”中各专项评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的专业技术标准、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负责对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负责落实区域性评估报告的应用和执行。
实施“区域评估”工作区域的苍溪经开区管委会、百利新区事务中心要负责协调配合,为评估工作提供条件;负责指导落户企业和单位使用区域性评估报告,帮助落户企业和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区域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清单,明确区域性评估专项清单和范围。
(二)明确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确定中介机构,选择中介评估、评审机构。
(四)成果报告,中介评估、评审机构按照时间要求提交各专项评估、评审报告。
(五)审查,相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六)公开,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评审报告,在“苍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公开,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下载使用。
第六条 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申请,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由申请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申请,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对于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价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功能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第七条 实施区域性评估的区域,在实施前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的,根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审定是否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工作。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及负面清单,简化申办环节和申报材料,负面清单外的由建设单位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符合适用条件的直接报批,书面承诺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确实符合条件的直接按照区域评估结果出具意见;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记录企业履约情况,对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或审查事项,审批或组织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或审查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区域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由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符合非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通过网上中介大厅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实施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编制、评审论证费用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区域整体评价成果有效期为5 年,期满后应开展区域整体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