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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
时间:2022-01-05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耀钦):

本局于2021年12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字〔2021〕47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对你单位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字〔2021〕47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邱波 牛翔宇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联系地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212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字〔2021〕473号

对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回龙蔬菜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250KT13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场所: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

法定代表人:赵耀钦

经营范围:蔬菜种植、贮藏、包装、销售;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1年9月8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从事经营活动,原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的土地现已荒废。经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02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2月至今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从事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元坝税务分局查询,当事人未申请税务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经本局对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18年2月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该专业合作社原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的土地现已荒废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元坝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事实;

4.苍溪县白鹤乡上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支部书记张仕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2月起至今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市监听告字〔2021〕3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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