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3】157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