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二、出台《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确保“六稳”“六保”任务落实,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
三、《通知》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就业的推动作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①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①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统字[2017] 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②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
①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
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③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
2.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3.贷款利率。
自2020年4月15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 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0BP,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于1年期以上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LPR进行贴息。
4.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按期还款的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重新审核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等条件后,可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五、《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相比有哪些重大调整?
措施更具体、更细化,便于操作。
六、《通知》有哪些明确规定?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对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具体为: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对贫困地区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均与非贫困地区一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发
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三)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七、如何解决好相关的矛盾?
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通知》有哪些重要举措?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九、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通知》?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走社区、进工厂,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二是学深悟透《通知》政策。组织经办金融机构、乡镇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办人员集中学,切实掌握政策依据,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三是适时督查检查。采取实地看、随机查的方式,看经营实体的真实性,查金融机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合规性。
十、概念解释
无
十一、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本《通知》具体由县人社局进行解释。咨询电话:523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