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经合发〔2019〕81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具体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23〕8号)、《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我县工业产业体系,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县奋斗目标,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
二、扶持措施
(一)投资补贴
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参照亩均投资额200万元的3.2%给予投资补贴。
(二)设备、物流补贴
实际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制造业项目,自本项目投产之日(即生产出第一批产品之日,下同)起五年内,苍溪县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设备费用、物流费用等给予补贴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企业每个财务年度对苍溪县的主要经济贡献量作参照数,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
(三)经济贡献奖励
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对苍溪县主要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对苍溪县主要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四)高管人才奖励
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为支持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苍溪县给予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助、岗位津贴等奖励,具体标准以该企业管理及相关科研技术人员个人对苍溪县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作参照数,于每个兑现年度结束后的次年一季度内等额支付,名额不超过20人,期限不超过5年,自项目建成投产次年(整个自然年)开始计算。
(五)对于我县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实际投资额在2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所涉及资金在苍溪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由苍溪县经信局主管主办和政策兑现。
(二)企业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或奖励,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本政策措施执行期内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于2023年7月4日编制,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苍溪县经济合作中心解释。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苍溪县经济合作中心。联系人:邓万武,电话:0839-522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