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从制度层面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对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息管理、信息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原则
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
三、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6条。
(一)什么是社会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二)什么是社会信用信息?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三)哪些是公共信用信息?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哪些是非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五)如何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六)公共信用信息有哪些查询渠道?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以及登记管理制度。
(七)怎样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应当征求相关行业领域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八)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九)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哪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十)对失信惩戒措施有哪些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约谈;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哪些激励措施?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相关便利服务措施;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二)信用主体依法享有哪些权益?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查询权,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异议权,信用主体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归集、应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修复权,信用主体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
(十三)什么是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十四)信用服务业如何规范与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服务与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鼓励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十五)哪些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归集、提供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非法获取、非法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信息修复等职责的;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其他在信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