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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社惠企惠民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
时间:2024-03-07 来源: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制表单位: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表时间:2024年3月7日
序号 服务事项 具体内容 政策依据 适用行业范围 有效起止时间 兑现类别(√) 政策类别(√) 责任部门 “资金池”来源 承诺兑现时限 承办股室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免申即享类 即申即享类 综合评审类 招商引资类 税收减免类 资金奖补类 费用减免类 生产要素类 其它类
1 就业见习补贴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经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 2023年7月14日—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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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在V3.0系统里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且是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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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学生创业补贴 对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对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 2023年7月14日—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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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符合条件的属于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23年7月14日—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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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2.《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广财社〔2020〕29号),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各类企业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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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创业企业奖补 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发放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车间、脱贫劳动力创业项目奖补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苍溪县认定“就业帮扶基地(车间)”“脱贫家庭劳动力创业项目”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20号)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中央财政 自奖补公示发布后一个月内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19981919879
7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2.《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9〕2号)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长期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中央财政 10个工作日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张伟 19981919879
8 脱贫劳动力创业项目 脱贫劳动力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苍溪县认定“就业帮扶基地(车间)”“脱贫家庭劳动力创业项目”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20号) 法人代表或业主属脱贫劳动力且第一次创业,按时发放用工报酬,经营项目成规模且符合国家产能发展要求,节能环保、经营前景好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10个工作日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张伟 19981919879
9 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贴,根据票据票价据实报销(不超过650元) 《苍溪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定增收十四条措施>的通知》(苍有效衔接领办发〔2023〕3号) 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 2023-2024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5个工作日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赵述彬 13408396688
10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调整为3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250元/月·人)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3〕178号) 符合条件的适龄灵活就业人员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补助资金 7个工作日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张伟 19981919879
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为1970元/月·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为500元/月·人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3〕178号) 当年度在公益性岗位从事公益工作的人员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就业补助资金 7个工作日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溪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张伟 19981919879
12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按照1%的总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县所有参保单位 延长至2024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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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5月1日—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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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应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2023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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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返乡入乡农民工 长期






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中央财政 30个工作日 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冯超才 18508395558
16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2.贷款次数: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3.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贴息标准: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改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财政支持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中央、省级财政 原则上按季拨付 苍溪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回引创业股伍翠华 13219926089
1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可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之一,代替现金缴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
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 县域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 2021年11月2日—2026年11月1日






苍溪县劳动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即时办结 苍溪县劳动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受理中心李雨壕 0839-5233098
18 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行动 建立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缩短办案时限,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优先安排庭审,快速审结。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的,可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局裁决。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48号) 各类企业和农民工 长期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45日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何玲 0839-52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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