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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月罚决〔2024〕1号)
时间:2024-12-06 来源:苍溪县月山乡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月山乡刘某烟花爆竹零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B3E0H1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单位地址:月山乡公益村一组自建房

根据 2024年10月31日月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烟花爆竹检查时发现你店存储超过许可核定烟花爆竹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店存放超过许可核定数量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店存放各类烟花250件,各类爆竹103件,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140KG(140箱)。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店发现存储超过许可核定烟花爆竹数量)、询问笔录(证明你店烟花爆竹来源及经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清退超出核定储量的烟花爆竹;

2.处罚款1000.00元。

限你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苍溪县财政局(详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月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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