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蒋某 | 2024年4月22日至23日,蒋某使用三重刺网、胶船等捕捞工具采取下网的方式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苍溪县嘉陵江鸳溪镇清石村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可处: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处蒋某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 | 202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