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5〕6号
苍溪县白驿宏鑫砖厂: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未经批准擅自于白驿镇马桑村四组开挖田地非法取土采矿,所开采下的软页岩均被你单位运输后进行生产加工并制成成品砖销售。
经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评估,你单位总开采软页岩数量149.6立方米,市场单价12.68元/立方米,评估价值1897元。
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白驿镇马桑村四组非法取土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白驿宏鑫砖厂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苍溪县白驿宏鑫砖厂非法采矿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3.苍溪县白驿宏鑫砖厂采矿现状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听告〔2025〕6号)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告〔2025〕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来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采矿的行为发生于2025年7月1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采矿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在白驿镇马桑村四组的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开采所得1897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189.7元,共计应缴纳金额贰仟零捌拾陆元柒角(1897+189.7=2086.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