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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5〕9号)
时间:2025-08-13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5〕9号


四川煜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于歧坪镇六股树村二组实施开挖山体采石,开采下的石料由你公司运输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经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评估,你公司总开采次坚石2449.5立方米,其中废料489.9立方米,可用数量且经你公司运输并使用1959.6立方米,市场单价15.46元/立方米,评估价值30295元。

你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歧坪镇六股树村二组开挖山体采石,并将开采的石料运输用于其他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煜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四川煜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矿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3.四川煜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矿现状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听告〔2025〕9号)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告〔2025〕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来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采矿的行为发生于2025年7月1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采矿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在歧坪镇六股树村二组的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30295元,并处违法所得35%的罚款10603.25元,共计应缴纳金额肆万零捌佰玖拾捌元贰角伍分(30295+10603.25=40898.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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