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公安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公安局2025年开展提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公安局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苍溪县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1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03016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5个:
1.刑事侦查大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报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跨地县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县内扫黑除恶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规划全县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建设,为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承担刑事侦查情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负责人:李源 联系电话:0839-5203029
2.治安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查处、侦办重大案件;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公安派出所、社区、校园、农村警务工作;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的处置工作;承担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人:王杰 联系电话:0839-5203050
3.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负责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或直接办理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负责人:杨开伟 联系电话:0839-5203037
4.禁毒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和禁毒工作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实施对县内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涉毒场所、问题的整治工作;承担对麻醉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等工作;组织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苍溪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靳良鑫 联系电话:0839-5203104
5.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影响国内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拟订工作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宗教、民族等特殊领域和社科文化领域、大专院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社会化、职业化建设;掌握全县邪教组织、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开展对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侦察、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宣传警示教育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
负责人:邢旭 联系电话:0839-5203035
6.交通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负责人:苏勇 联系电话:0839-6296606
7.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县内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负责人:杨洲 联系电话:0839-5203052
8.反恐特警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巡逻防控;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现场的安检排爆和安全保卫任务;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对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乱点进行集中整治,对街面突出的现行犯罪和公交扒窃案件进行便衣捕现。
负责人:杨瑷毓 联系电话:0839-5203903
9.法制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法制建设,监督检查刑事、行政执法情况;办理公安机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国家赔偿工作;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人:侯文龙 联系电话:0839-5203023
10.出入境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全县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人:张莉 联系电话:0839-5203028
11.森林警察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全县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领域犯罪动态,侦破破坏森林、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刑事案件;负责侦破、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治安案件;承办县公安局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何锐 联系电话:0839-5221693
12.苍溪县拘留所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任务,并负责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负责人:何中良 联系电话:0839-5203040
13.苍溪县看守所
主要职责: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负责人:宁小健 联系电话:0839-5203039
14.派出所共12个,陵江派出所、百利派出所、江南派出所、东青派出所、五龙派出所、龙王派出所、元坝派出所、歧坪派出所、文昌派出所、东溪派出所、龙山派出所、石马派出所
主要职责: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陵江派出所 负责人:戴大志 联系电话:0839-5222911
百利派出所 负责人:崔 雷 联系电话:0839-5282191
江南派出所 负责人:车明鹏 联系电话:0839-5222443
东青派出所 负责人:孟三山 联系电话:0839-5611533
五龙派出所 负责人:周建平 联系电话:0839-5632100
龙王派出所 负责人:何勇建 联系电话:0839-5662600
元坝派出所 负责人:张光桥 联系电话:0839-5722331
歧坪派出所 负责人:李 赫 联系电话:0839-5752073
文昌派出所 负责人:杨 义 联系电话:0839-5812054
东溪派出所 负责人:米小龙 联系电话:0839-5782034
龙山派出所 负责人:张 华 联系电话:0839-5852080
石马派出所 负责人:孟开科 联系电话:0839-5816068
二、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略
三、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四川公安政务服务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5.行政拘留;
6.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7.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此处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5.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其他
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部门:广元市苍溪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1号(苍溪县公安局九楼)电话:0839-5203023(办理的单处行政罚款500元以下及行政警告案件)
(2)行政复议
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电话:0839-5587637
(3)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苍溪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审计大队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1号(苍溪县公安局五楼)
投诉电话:0839-5203012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
5.《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7.《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问责规定》
8.《公安部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执行新标准的通知》
9.《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六、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1.《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
2.《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3.《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川府函〔2008〕217号)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公发〔2021〕135号)。
5.《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7.《四川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川公发〔2025〕12号)
8.《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
七、苍溪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5年苍溪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类别 |
牵头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牵头发起部门 |
联合抽查部门 |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事项
|
||||
|
部门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实施层级 |
|||||||
|
1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公安部门 |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
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
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
实地核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省 |
省、市、县 |
市场监管部门 |
个体、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照、证的检查以及发现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查处 |
|
2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教学情况、强制使用培训和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重点检
查事项
|
公安部门 |
1.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2.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3.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 |
市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
3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和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重点检
查事项
|
公安部门 |
1.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
2.民爆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爆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示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爆物品的警示、登记标示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
实地核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
省 |
省、市、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情况的检查 |
(二)市场主体库
1.特种行业265家。
旅店业265家:苍溪县新世佳酒店(汉庭)、苍溪文缘宾馆、苍溪县华源商务宾馆、富双宾馆、茗豪大酒店、苍溪县九龙宾馆、半岛旅馆、苍溪县翠萍酒店、苍溪县宏鑫宾馆、丽晶商务酒店、紫云路宾馆、雅居苑招待所、红福客栈、梨洲大酒店、彩霞宾馆、汉昌宾馆、雅闲居宾馆、佳园商务宾馆、金兰宾馆、君馨旅馆、苍溪县天骄宾馆、满福楼酒店、吉祥旅馆、馨怡宾馆、开元商务宾馆、戚家旅馆、苍溪漓苑大酒店、苍溪县格林商务宾馆、佳运商务宾馆、苍溪东城朝阳旅馆、华丰宾馆、锦缘商务宾馆、四川苍溪国际大酒店、五龙丰华宾馆、郁金宾馆、兰苑宾馆、苍原旅馆、龙腾宾馆、朝阳华怡酒店、神洲宾馆、鑫光旅馆、平秀旅馆、欧渡商务会所、苍溪县和熙宾馆、峻豪旅馆、帝豪大酒店、星豪宾馆、朗庭大酒店、苍溪县青月阁宾馆、名希招待所、如家宾馆、金凤宾馆、来源宾馆、月光印象主题酒店、元坝镇兄弟商务宾馆、丽园旅馆、五龙曾氏宾馆、便民旅馆、苍溪县和谐旅馆、元生商务宾馆、苍溪陵江鸿音宾馆、苍溪县金丰宾馆、苍溪东城金鹤宾馆、苍溪县安娜酒店、紫荆酒店、金渝宾馆、世纪豪艇大酒店、雨欣宾馆、祥鹤旅馆、苍溪陵江祥生旅馆、苍溪陵江兴隆旅馆、苍溪县商苑宾馆、西江商务宾馆、苍溪县永宁镇勇萍宾馆、吉祥旅馆、桥头旅馆、梨花苑接待中心、苍溪陵江永昌旅社、江景酒店、城北旅社、苍溪县迎宾优品酒店、苍溪县金榜宾馆、唯美主题酒店、天兴旅社、定锦宾馆、星墅旅馆、靖鑫宾馆、顺祥客栈、四海旅馆、蓉华旅馆、友邦商务宾馆、红燕旅馆、如佳旅馆、苍溪县三合酒店、苍溪县东城新汇峰宾馆、居和宾馆、苍溪县康利商务酒店、苍溪县茂凯商务宾馆、鸿福招待所、有元商务宾馆、苍溪县岳东旅馆、新供销商务宾馆、苍溪县吉祥宾馆、兆宏酒店、苍溪县威尔斯宾馆、城梨宾馆、金豪商务宾馆、华贵旅馆、喜客来商务宾馆、同福宾馆、苍溪县吉缘宾馆、松缘宾馆、苍溪县石灶酒店、金穗宾馆、苍溪县国森大酒店、新华旅馆、苍溪县平安旅馆、苍溪县嘉和酒店、诚湖商务酒店、苍溪东城状元桥招待所、苍溪县老干局招待所、、露强旅馆、新居酒店、苍溪东城影都宾馆、苍溪龙山苍龙宾馆、苍溪东城玉熙宾馆、佳鑫宾馆、苍溪县悦来客栈、苍溪县庹福大酒店、苍溪县龙之梦酒店、苍溪新现岱商务宾馆、琪莉客栈、苍溪东城缘缘旅馆、陵江宾馆、苍溪县金上主题酒店、苍溪县全成旅馆、苍溪县龙潭旅馆、鑫鑫旅馆、交通旅社、金利旅馆、苍溪县天嵘宾馆、苍溪县步步高商务宾馆、茶园旅社、金玉旅馆、鸿贤旅馆、大桥宾馆、苍溪县嘉福商务酒店、运山镇祥和宾馆、熙园旅馆、宏合宾馆、鑫源旅馆、兴隆旅社、车站宾馆(阳光酒店)、龙山宾馆、温馨旅馆、光明宾馆、岳东冯园宾馆、石马宾馆、聚缘商务酒店、慧明旅馆、凤凰宾馆、川石旅馆、赵二饭店、吉祥旅馆、佳缘宾馆、好客大酒店、家馨宾馆、福临宾馆、苍溪县元坝镇宏源宾馆、金鹤旅馆、佳鑫旅馆、知明旅馆、红兴招待所、谢老二食旅店、红和旅馆、苍溪县九曲溪宾馆、龙山车站招待所、武当宾馆、苍溪县白驿镇金凤宾馆、豪怡宾馆、苍溪县小城故事主题酒店、福鑫源旅馆、鑫地宾馆、大桥宾馆、东盛商务酒店、兴华宾馆、青春商务宾馆、馨如家时尚宾馆、明阳宾馆、金源宾馆、白山宾馆、好运来宾馆、江源宾馆、文场宾馆、苍溪县会仙旅店、苍溪县新广明宾馆、新皇冠宾馆、祥和宾馆、雅都宾馆、龙山镇龙马紫薇宾馆、东溪镇君悦酒店、翡翠湾宾馆、鑫豪宾馆、唤马商务宾馆、五龙太子宾馆、苍溪县鑫华宾馆、车站宾馆、苍溪县龙山镇利民旅馆、小憩旅馆、亨来宾馆、江边宾馆、长青招待所、苍溪县三生酒店、苍溪县帝景商务酒店、苍溪县龙山镇隼龙大酒店、苍溪县嘉联商务酒店(希岸轻雅酒店)、清平宾馆、苍溪聚鑫贸易有限公司(聚鑫大酒店)、万客来宾馆、苍溪县时代酒店、苍溪县中木大酒店、苍溪县主题艾美酒店、苍溪龙山镇呈祥宾馆、苍溪县东溪镇华钦宾馆、苍溪县东溪镇美居酒店、苍溪县楠洋酒店、苍溪县名城酒店、苍溪陵江兴红旅馆、文昌镇黄建蓉农家乐、苍溪县东风宾馆、东利住宿、苍溪县黄猫垭镇红旅酒店、苍溪县彭店乡智佳宾馆、苍溪县海悦湾酒店、苍溪千度客栈、苍溪一品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苍溪文旅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苍溪县红军渡大酒店分公司、朋来旅馆、苍溪县苍源宾馆、苍溪县清雅阁宾馆、苍溪县白驿镇老驿栈酒店、苍溪县歧坪镇怡和酒店、苍溪县锦源酒店、苍溪县元坝镇金隆商务宾馆、苍溪四季新酒店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万豪酒店。苍溪县简爱酒店、广元鑫森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鑫森宾馆)、四川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苍溪店)、苍溪县秀城君悦酒店、苍溪县漓江镇映象酒店、苍溪县高坡镇留香居家庭农场(留香居宾馆)、苍溪县五龙利民大酒店、苍溪县白驿镇大众旅社。苍溪县月山乡双洋宾馆、苍溪县河地镇三星苑酒店、四川苍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三会分公司、四川苍溪文旅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苍溪县三溪口酒店分公司、苍溪县岐坪镇金合商务酒店、苍溪县月山悦来客栈、苍溪县元坝镇紫馨酒店、苍溪县白驿镇零点宾馆、苍溪县佳泓酒店、苍溪县凯琪大酒店、苍溪喜港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2.印章刻制企业5家:苍溪县星原印章制作有限公司、四川君禾印章有限公司、苍溪博瑞印章有限公司、苍溪县宏达印章制作中心、苍溪县红林印章有限公司。
3.保安服务业从业单位4家:苍溪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苍溪常卫保安服务公司、警护威保安培训公司、飞鹰保安培训公司。
4.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4家:城郊中学、农商行苍溪分行、邮政苍溪分公司、利信保安公司苍溪中队(农行)。
5.民用爆破作业单位1家:万顺爆破有限公司。
(三)2025年抽查计划
2025年苍溪县公安局抽查计划
|
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取类型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抽查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事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事项 |
|
1 |
保安行业抽查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定向 |
50% |
现场检查 |
县 |
10月31日前 |
县公安局 |
对保安单位教学、安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人社局 |
对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 |
|
2 |
民爆物品抽查检查 |
全县民爆作业单位 |
定向 |
50% |
现场检查 |
县 |
7月31日前 |
县公安局 |
对民用爆破物品仓储情况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气象局 |
对落实防雷防静电安全措施情况的检查 |
|
县交运局 |
对爆破物品交通运输情况的检查 |
||||||||||
|
3 |
旅馆业抽查检查 |
旅店、宾馆等 |
定向 |
按企业信用风险等级A、B级10%,C、D级30%进行抽查 |
现场检查 |
县 |
8月31日前 |
县公安局 |
对住宿人员登记及治安防范等情况的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 |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情况的检查 |
||||||||||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登记信息、食品经营及在用特种设备情况的检查 |
||||||||||
|
4 |
印章业抽查检查 |
印章刻制企业 |
定向 |
按企业信用风险等级A、B级20%,C、D级50%进行抽查 |
现场检查 |
县 |
8月31日前 |
县公安局 |
对印章刻制企业资质及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对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
2.《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号);
3.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交管〔2020〕69号);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8〕33号);
5.《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1〕51号)
6.《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7.《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
8.《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部分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9.广元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的通知》
10.《四川省公安机关新增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11.《公安机关训诫法律依据及<训诫书>式样》
12.《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广元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全省公安机关案件网上流转暨案件质量考核标准》
九、苍溪县公安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
苍溪县公安局2024年度开展双随机抽查26次。
(二)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
苍溪县公安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102581件,行政处罚72726件。
(三)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苍溪县公安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102581件,行政处罚72726件,行政强制4001件,行政检查4096次。
十、苍溪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 苍溪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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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级别 |
|
1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管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 |
印章业检查 |
1、物防、技防、人防等情况; 2、公章承接、刻制保管等制度建立情况; 3、公章刻制备案信息资料登记情况。 |
印章刻制企业 |
专项检查 |
|
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管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 |
对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经营者的监管 |
对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行政检查 |
法人 |
日常检查 |
|
5 |
汽车维修业检查 |
治安防范 |
汽车维修企业 |
专项检查 |
|
6 |
对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邮局、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的监管 |
对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行政检查 |
法人 |
日常检查 |
|
7 |
旅馆业的检查 |
1、住宿人员登记情况,是否达到“实情、实名、实数、实时”; 2、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工作要求情况; 3、物防、技防、人防等情况; 4、治安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建立情况。 |
旅馆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8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政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监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法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0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监管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1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管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日常检查 |
|
12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监管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3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监管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4 |
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监管 |
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行政检查 |
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单位、个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5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管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金融机构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6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管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7 |
对养犬登记的监管 |
对养犬登记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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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监管 |
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以及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的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19 |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的监管 |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0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 |
专项检查 |
|
21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监管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2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3 |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监管 |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4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监管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5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6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监管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7 |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
从事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8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的监管 |
对违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政检查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29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的治安的行政检查 |
法人、企业 |
日常检查 |
|
30 |
对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备案的监管 |
对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备案的行政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1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备案的监管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备案的行政检查 |
法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2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管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3 |
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监管 |
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4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情况的监管 |
对随车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人 |
专项检查 |
|
35 |
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的监管 |
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从业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6 |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进行监管 |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
校车驾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7 |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的监管 |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8 |
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监管 |
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
非机动车驾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39 |
对路面行驶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监管 |
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人 |
专项检查 |
|
40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管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1 |
对民用枪支持枪的监管 |
对民用枪支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
持有民用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2 |
对路面机动车悬挂临时通行牌证的监管 |
对机动车悬挂临时通行牌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3 |
对公务用枪持枪的监管 |
对公务用枪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4 |
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5 |
对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监管 |
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6 |
对枪支(弹药)运输的监管 |
对枪支(弹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7 |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的监管 |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事业单位、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8 |
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监管 |
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49 |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管 |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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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监管 |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 |
|
51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监管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52 |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监管 |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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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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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监管 |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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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监管 |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56 |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监管 |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行政检查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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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营业性演出 |
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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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娱乐场所 |
治安检查 |
娱乐场所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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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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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机构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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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日常检查 |
(二)苍溪县公安局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1.苍溪县公安局“不予、免予处罚”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免予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苍溪县公安局“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从轻、减轻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3.苍溪县公安局“从重处罚”清单
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从重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六十一条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二条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十一、苍溪县公安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8〕19号)、《四川省公安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川公发[2019]1225号)、《四川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定》(川公发[2012]40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法制部门个案监督工作的规定》(川公发[2005]169号)、《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川公发[2013]126号)、《四川省公厅关于部署实施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