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苍溪县气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气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十一、苍溪县气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气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汉古街129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6202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防灾减灾科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法治建设、法规管理与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气象法治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气象行政执法。
股室负责人:赵周 联系电话:0839-5262022
二、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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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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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勇 |
2307044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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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邓秋月 |
2307044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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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蔺睿 |
2307044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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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周 |
23070445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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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谯蓉 |
23070445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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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钱益 |
2307044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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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艺函 |
23070445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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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冯虹玫 |
23040445007 |
三、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s://www.cncx.gov.cn/news/show/20220718092307810.html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45130826-6&areaCode=510824000000
四、苍溪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依据《四川省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2023年版)》(川气法函〔2023〕9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一楼)
电话:0839-5587637
部门:广元市气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新区利州东路800号广元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法规科)
电话:0839-3304229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投诉电话:0839-5587715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六、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5〕1号)
七、苍溪县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项)
1.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查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5〕15号)、《法规处关于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工作清单的通知》(川气法函〔2021〕28号)等。
(3)标准规范:《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400-2017)等。
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清单制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等情况。
(二)2025年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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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初步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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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 |
县气象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4月-12月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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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 |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单位 |
县经信局,县气象局 |
现场检查 |
10月31日前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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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作业单位 |
县公安局,县气象局 |
现场检查 |
7月31日前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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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 |
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
现场检查 |
10月31日前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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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 |
现场检查 |
10月31日前 |
1次 |
备注:逗号前为牵头部门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http://sc.cma.gov.cn/ds/gy/gsgg/202505/t20250512_7059079.html
八、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一)《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
(二)《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2020年版)》
九、苍溪县气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部门随机抽查58次,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10次;
(二)行政许可5项;
(三)行政处罚决定无。
十、苍溪县气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苍溪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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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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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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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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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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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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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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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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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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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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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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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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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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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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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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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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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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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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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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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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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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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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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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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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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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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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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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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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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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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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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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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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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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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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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二)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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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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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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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害气象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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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 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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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雷电防护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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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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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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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放气球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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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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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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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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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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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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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 传播公众气象预 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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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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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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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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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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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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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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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气象数据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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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 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 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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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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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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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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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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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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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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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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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初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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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 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2.初次违法 |
十一、苍溪县气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