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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2025年)
时间:2025-09-04 来源:苍溪县审计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三、苍溪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四、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五、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六、苍溪县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七、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八、苍溪县审计局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九、苍溪县审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苍溪县审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审计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中段39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22325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0个:

1.法规审理与内部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罗钰 联系电话:0839-5227330

2.经济责任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邓帅 联系电话:0839-5220673

3.财政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杨燕 联系电话:0839-5227515

4.行政事业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宋晓玲 联系电话:0839-5227556

5.农业农村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王华 联系电话:0839-5227057

6.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王天文 联系电话:0839-5220341

7.社保与企业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张德勇 联系电话:0839-5227662

8.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王维军 联系电话:0839-5284758

9.审计整改督查股

股室负责人:罗雨 联系电话:0839-5227975

10.电子数据审计股

股室负责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839-5228300

二、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s://www.cncx.gov.cn/gongkai/show/20210203181648837.html

三、苍溪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资产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 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司法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投诉电话:0839-5587715

五、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二)《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川审发〔2025〕27号)

六、苍溪县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无此项内容)

七、苍溪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一)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的通知(川审办〔2020〕3号)

(二)《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审计文书审计文本参考格式》的通知(川审办〔2024〕12号)

(三)《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八、苍溪县审计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苍溪县审计局无双随机抽查事项,无行政许可事项;处罚决定:0;行政强制:0;其他事项:0。

九、苍溪县审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苍溪县审计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无此项内容)

(二)苍溪县审计局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7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苍溪县审计局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并如实交代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并如实交代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并如实交代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并如实交代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并如实交代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7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并如实交代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主动配合审计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苍溪县审计局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7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

(一)教唆、强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截留、挪用、侵占涉民生类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对审计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


十、苍溪县审计局2025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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