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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河府罚决字〔2025〕2号)
时间:2025-09-26 来源: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姓名:胡*堂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5108241949********  联系方式:182********

家庭地址:苍溪县河地镇地干寺社区4组**号

根据苍溪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移交,依据《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文件及《苍溪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通知》苍府发〔2022〕16号文件赋权,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5月18日15时左右,在苍溪县河地镇地干寺社区4组自家田里(小地名:古茅田)点燃荒草,因火势过大引燃旁边山坡,后经多人扑救,在5月18日18时左右火被扑灭,经消防专业技术鉴定过火森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较轻。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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