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锦、阳尚均、薛淞、张玉萍代表:
你们在县人大第十八届五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失地农民房屋管理的议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复函如下。
依照《苍溪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但原宅基地未征收的,可以继续保留,需维修加固的可以维修加固。在农村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拆除旧房,宅基地复耕”之规定,失地农民不再享有在农村申请建房的权利,如宅基地未被征收,原房屋可以申请维修加固。
最后,感谢你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