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苟某某 | 2025年3月9日晚7时许,苟某某等人明知长江流域(东河)禁捕规定,仍使用橡皮艇、电瓶、逆变器、带电线的抄网等工具,在东河唤马镇红龙村附近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渔业水产)序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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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 2025.9.26 |
| 2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苟某某 | 2025年3月9日晚7时许,苟某某等人明知长江流域(东河)禁捕规定,仍使用橡皮艇、电瓶、逆变器、带电线的抄网等工具,在东河唤马镇红龙村附近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渔业水产)序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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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25.9.26 |
| 3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罗某某 | 当事人罗某某2025年8月9日上午7时9分在嘉陵江亭子镇双峰村附近水域使用多杆多钩垂钓被口头警告。2025年9月29日上午08时36分在嘉陵江亭子镇双峰村附近水域使用多杆多钩方式违法垂钓。 |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2025.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