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 » 详情
苍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财罚〔2025〕2号 )
时间:2025-10-15 来源:苍溪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确定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承接机构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通过公开的政府采购程序,而是直接指定苍溪县精神卫生中心作为精神病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的唯一承接机构。且你单位在情况说明中援引的确定依据,经核验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效力性规定。

以上事实有县审计局移送的关于苍溪县残疾人联合会未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承接机构的违规线索、苍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未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承接机构情况说明的函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苍财罚告〔2025〕2号),截至2025年10月10日,你单位未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间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苍溪县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