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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时间:2025-11-26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8户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市场主体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起听证要求。自该公告发布经过三十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47 号


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豪):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鸳溪镇七宝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从2022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于2016年06月1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四川中豪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533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苍溪县鸳溪镇七宝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王子豪;经营范围: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销售、研发;货物进出口贸易;木材加工、销售。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2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  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51号


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投资人:陈洪春):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厂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厂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五里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五龙镇乐园社区二组)”开展经营活动,该场所现已为耕地。经初步核实,你厂自2010年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厂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厂于2019年06月13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苍溪县五龙镇新梁页岩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558245736M;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五里村五组(因合村并组,现为苍溪县五龙镇乐园社区二组);投资人:陈洪春;经营范围:页岩砖生产、销售。

你厂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厂自2010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厂的纳税情况为非正常状态。

你厂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厂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46号


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永宁镇笔山村3组8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03月03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四川凌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B6QPD7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永宁镇笔山村3组8号;法定代表人:杨雪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消防器材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  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 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53号


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雪梅):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新场肖家巷12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苍溪县博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ADHH02K;类型: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弓灯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陶雪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生植物种植;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机械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作物栽培服务;竹种植;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灌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土地整治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水果种植;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大数据服务;新鲜蔬菜批发;互联网安全服务;金花茶人工培植;农业园艺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肥料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游览景区管理;供销合作社管理服务;乡镇经济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植物园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软件开发;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农作物种子经营;种畜禽经营;家禽屠宰;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49 号


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六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四川孙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0H9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孙强;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作业。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  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48 号


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琼):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专业合作社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鹤乡工农村村委会(因村组合并,现地址为苍溪县白鹤乡柳池村村民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专业合作社从2021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专业合作社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03月13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苍溪县宏坤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345755388D;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苍溪县白鹤乡工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谢琼;成员出资总额:800万元;经营范围:猕猴桃种植、贮藏、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你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专业合作社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专业合作社从2021年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为非正常状态。

你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你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方祖青、冯小丽 联系电话:0839-561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45 号


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克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注册登记后从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04月11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四川桓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DGUPGM9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宝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董克全;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4年4月11日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  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5〕152 号


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正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弓灯村村委会 ”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从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04月2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名称:苍溪中骅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QREP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弓灯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伍正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果种植;草种植;茶叶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休闲观光活动;智能农业管理;园艺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渔港渔船泊位建设;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露营地服务;餐饮管理;外卖递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食用农产品零售;物业管理;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身休闲活动;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餐厨垃圾处理;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3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未进行税务登记。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浩、张小雨 联系电话:0839-5632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188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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