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优化便民服务举措,提升林木采伐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权限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范围
苍溪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对象
委托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委托事项如下:
(一)在乡镇年森林限额采伐计划内,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的主伐、抚育采伐,以及仅限林农自用的天然公益林的抚育采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在乡镇年森林限额采伐计划内,使用空白A4纸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加盖印章或电子签章后核发,省级不再统一印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空白证本,许可证真伪可通过扫描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查验。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取消年度限制,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委托时限
“十五五”期间(2026年1月9至2031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内,规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业务。切实加强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安排专人开展伐区监督检查,发现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