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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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苍溪县龙王镇彭明俊烟花爆竹零售店 | 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各型烟花131件和鞭炮47件49封、没收违法所得0.006万元 | 0.3万元 | 没收非法经营的各型烟花131件和鞭炮47件49封、没收违法所得0.006万元 | 2026/01/22 |